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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最多不超過好多個月?
2021-12-14 16:47
一、實習期最多不超過好多個月
實習期是公司單位和員工在創建勞動合同后,為相互信任、挑選而承諾一定限期的觀察期。在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要求,“勞動合同書可以承諾實習期。實習期最多不能超過六個月”。為防止有一些公司亂用實習期,在我國《勞動合同法》將實習期按勞動合同期限長度各自干了要求。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意一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意三年的,實習期不能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不動限期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書,實習期不能超過六個月。
二、實習期內能不能隨時隨地解雇員工
在實習期內,公司單位不可以隨時隨地、無緣故地解雇員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相關要求,在實習期內,僅有當員工具備以下法律規定情況之一時,公司單位才可以解雇員工:
(一)員工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員工比較嚴重違背公司管理制度的;
(三)員工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公司單位導致重要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公司單位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部門的工作目標導致嚴重影響,或是經公司單位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員工以詐騙、要挾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應用人企業在違反真實性含意的情形下簽訂勞動合同書的;
(六)員工被單位受賄罪法律責任的;
(七)員工生病或是因工因工,在要求的診療到期后無法從業原工作中,也不可以從業由公司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員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通過專業培訓或是調節崗位,仍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的。除以上情況外,公司單位不可在實習期內終止勞動合同。
公司單位在實習期內解雇員工,除應具有以上法律規定解雇員工的情況外,還理應向員工表明解雇原因。這兒的“表明原因”,《勞動合同法》沒有要求務必采取書面通知,但為了更好地有利于質證,提議公司單位選用書面通知,而且規定員工查收。此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要求,針對公司單位根據以上(七)或(八)情況解雇員工的,應提早30天以書面通告員工自己或附加付款員工一個月薪水。
公司單位與員工中間承諾的試用限期最多不可以超出6個月,而具體的就要依據簽署的勞動合同書的限期來明確了。在實習期內若企業必須解雇員工,也是要合乎了法律法規的情況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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