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企業分紅保險是不是歸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
2021-04-07 16:25
資詢: 我今年三十五歲,與老婆于2005年完婚,如今因感情不和提前準備離婚調解。一件事戶下的歸屬于社會養老保險特性的企業分紅保險的所屬難題彼此一直沒法達成一致建議。老婆覺得企業年金屬材料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理應給予切分,我則覺得企業年金屬材料于我的財產不可以切分。我想問一下,一方戶下的企業分紅保險是不是歸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
回應: 針對一方戶下的企業分紅保險是不是歸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難題,理應依據企業分紅保險的特性,融合有關的法律法規給予明確。
依據社會保障部《企業分紅保險試行辦法》第二條要求,企業分紅保險,就是指企業以及員工在依規參與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上,同意創建的填補社會養老保險規章制度。第7條要求,企業分紅保險所需花費由企業和員工本人一同交納。員工本人交費能夠由企業從員工本人薪水中代繳。第12條要求,員工在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能夠從自己企業分紅保險個人帳戶中一次或按時領到企業分紅保險。員工未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的,不可從個人帳戶中提早獲取資產。從之上要求得知,企業分紅保險實質上歸屬于可希望的養老金,僅有在員工做到國家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才可獲得。從你體現的狀況看,你現階段仍未做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領到企業分紅保險的標準,因而,你戶下的企業分紅保險不屬于破產法第17條要求的“夫婦在夫妻關系續存期內個人所得的”資產,依規不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范圍。
但企業分紅保險不屬于夫婦夫妻共同財產,并不代表著你老婆沒有權利規定你給與一切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要求:“離異時夫婦一方并未離休、不符領到養老金標準,另一方要求依照夫婦一同離婚財產分割養老金的,人民檢察院未予適用;結婚后以夫婦夫妻共同財產繳納養老保險金,離異時一方認為將養老保險金帳戶中夫妻關系續存期內本人具體繳納一部分做為夫婦一同離婚財產分割的,人民檢察院應予以適用。”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