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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員工有醫療期嗎,公司能不能解雇醫療期使用員工?
2021-12-01 16:52
一、實習期員工有醫療期嗎
據原社會保障部1994年公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必須停止工作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與工作時間與在本企業參加工作時間,給與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來講,具體參加工作時間10年下列的,在本企業工作中5年下列的為3個月。因而,實習期員工也是有醫療期。
二、公司能不能解雇醫療期使用員工
依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要求,員工生病或是因工負傷,在要求的診療期限內的,公司單位不可以不可以擔任工作中等為原因消除勞動合同書。
這是不是代表著,不管哪種狀況下,公司都無法與在診療期限內的實習期員工消除勞務關系呢?醫療期并不屬于不符錄取標準的情況,公司不可以因而與員工消除勞務關系。可是,針對實習期員工,假如公司可以證實其不符錄取標準,或是是有比較嚴重違背企業管理制度、比較嚴重瀆職、被追責法律責任等情況,即使員工處在醫療期,依然可以與之消除勞動合同書。
假如在醫療期完畢以前,實習期早已完畢,那是不是代表著該員工將全自動轉成宣布員工?而公司卻因而缺失了對他調查的機遇?一旦過去了實習期,公司再同生病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就不可以再以不符錄取標準做為原因了,反而是要走宣布員工的消除程序流程,這將代表著遭遇的考試難度更高,擔負的成本費大量。提議公司在與員工簽署勞務合同時可以做一些承諾,例如承諾實習期內的醫療期獨立于實習期,一旦產生醫療期,則實習期中斷,待醫療期完畢后,實習期再次測算,從而確保公司單位在實習期內對員工的調查權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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