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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身明確提出離職要付合同違約金嗎?
2021-11-29 16:44
在我國法律法規,用人公司在解雇員工時,必須向員工付款經濟補償。但是,如果是員工自身明確提出離職要付合同違約金嗎??實踐活動中有許多員工覺得只需告之了用人公司要離職就能隨意走人了,因而而遭受用人公司理賠的有許多。為了更好地防止如此的狀況,員工積極離職的程序流程都有哪些呢?針對這種難題,文中將詳盡為您開展詳細介紹。
一、員工自身明確提出離職要付合同違約金嗎?
一般狀況下,員工積極離職不需付款合同違約金。勞動法要求,轉正定級后的員工如需離職,應當提早三十日以書面通告用人公司,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
對于員工積極辭職是不是要付款合同違約金,在目前的勞動法中要求的合同違約金付款有二種情況:
第一、用人公司為員工給予專向培訓費,對其開展技術專業培訓的,可以與該員工簽訂協議書,承諾工作年限。員工違背合同期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合同違約金的金額不可超出用人公司給予的培訓費。用人公司規定員工付款的合同違約金不可超出工作年限并未執行局部所應平攤的培訓費。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工作年限的,不危害依照常規的薪水調整管理機制提升員工在工作年限期內的勞務報酬。
第二、用人公司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書中承諾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專利權相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竟業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竟業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用人公司付款合同違約金。竟業的工作人員僅限于用人公司的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別的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可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要求的工作人員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業務流程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身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類似業務流程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除開之上二種情況外,用人公司不可與員工承諾由員工支付合同違約金。
二、員工積極離職的程序流程有什么?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要求,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應提早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公司。
該要求說明,員工有權利消除勞動合同書。
法律法規往往作出那樣的要求,是由于勞動合同書立即制約著員工的人身自由權。如果不授予員工可以消除勞動合同書的支配權,將造成勞動合同書變向變成員工的賣身契約,不但危害員工的基本人權,并且與當代社會公平、公平正義的司法部門核心理念有悖,使本來處在劣勢影響力的員工,處在更為不公平的影響力。
必須強調的是,一些用人公司經常運用其在勞資雙方中的競爭優勢影響力,在勞動合同書以外驅使員工與其說簽署一些限定員工履行正當權利的條文,如:員工辭職合同違約金等。這種條文事實上違背了《勞動法》的要求,不法限定奪走了員工的基本人權,歸屬于失效條文。
員工盡管可以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但應提早30天通告用人公司,便于用人公司挑選 新的員工,維持工作環節的持續,防止給用人公司導致損害。
員工積極離職的程序流程有什么?針對這種現象的主要內容,上原文中都有為您詳盡開展了詳細介紹,期待以上方面可以協助您處理您所碰到的難題。實踐活動中,假如您在與用人公司簽署勞務合同后又決策離職的,需看您離職的個人行為是不是歸屬于違背工作年限或是是違背竟業承諾的狀況,假如不屬于,您是不用付款合同違約金的。假如用人公司依然規定您付款合同違約金,您可以回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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