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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疫情期內在家工作遭減薪合理合法嗎
2021-11-23 16:49
一、肺炎疫情期內在家工作遭減薪合理合法嗎?
1、肺炎疫情期內在家工作遭減薪不是正規的,公司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要求的規范付款員工工資。
2、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一切正常工作,企業支付給員工的薪水不可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
3、員工不能給予一切正常工作的,公司理應派發生活費用,生活費標準按本地相關要求實行。
二、因肺炎疫情危害,公司怎樣調節薪水?是不是可以延遲時間派發績效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公司可根據與員工協商一致調節薪酬。
(1)根據與員工逐一商議,對于延遲時間開工期內薪水難題簽定專業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相近書面形式文檔,確立該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的方法、額度,由員工逐一簽字確定,企業存留備查簿。
(2)在公司工資支付周期時間期滿后,就該周期時間付款狀況,與員工簽定《結算書》、《確認書》等相似的書面形式文檔,說明員工對薪水的組成、新項目、額度、扣費等全部事宜均確定準確無誤。
(3)根據招開職工大會(采用網上等非觸碰的方式召開會議),職工監事會或與公會公平商議探討后,頒布公司有關1月31日至2月9日期內薪水獎勵金計發難題的文檔,將信息向員工公示公告。公示公告后,做為獨特的管理制度實行。但需保證該管理制度合乎《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的有關要求,即管理制度的內容有效、合理合法,制訂程序流程合乎法律規定規定。
事實上,勞資雙方都十分清晰停工停產的時間,規定員工在家工作的,假如企業的經驗早已由于肺炎疫情困難重重,就算是要減薪,也不可以由用人公司單方的做決定,事實上應當跟員工商議,立即單方減薪的作法侵害到員工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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