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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節費能不能抵充加班工資,調休能抵充加班工資嗎?
2021-11-08 16:35
一,過節費能不能抵充加班工資
有關過節費抵充加班工資的情況上,過節費與加班費徹底是兩碼事,不可以互相抵沖,由于用人公司派發過節費不必員工給予附加工作中。而加班費是對員工請假損害的賠償。法律法規員工有得到歇息的支配權,用人公司規定員工在法律規定的請假日和歇息日工作中,促使員工無法得到歇息。因而,《勞動法》才要求了多倍于一切正常薪水的加班費規范。
用人公司凡在10月1日到3日期內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應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300%付款加班費;4日到7日期內用人公司組織員工加班加點的,能夠給員工分配調休而不付款加班費,假如不給調休,則理應依照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200%付款加班費。
二,調休能抵充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要求: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薪水的200%的薪水酬勞。不難看出,歇息日加班加點后,公司能夠最先分配調休,在沒法分配調休時,才付款不少于基本工資200%的加班工資。也就是說,雙休日日加班加點后,是分配調休或是付款加班工資,決策權在公司,員工沒有決定權。依據相關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僅有平常夜里的熬夜和國定假日的加班加點,用人公司務必付款加班費。十一國慶一共歇息7天,但從當前我國的要求看,僅有10月1日,2日,3日是國定假日,其他4天是把上下的雙休日日替換來的。因此1~3日的加班加點是起止節假日日的加班加點,務必付款加班工資(按300%測算),其他4天,是雙休日日加班加點,由公司決策分配調休或是給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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