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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金個人所得稅,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怎么算
2021-10-14 16:17
一.獎勵金個人所得稅
依據《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調節本人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等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 難題的通告》(國稅發[2005]9號)文檔的要求,經營者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獨立做為一個月薪水、薪酬所得的測算繳稅,并按下列記稅方法,由義務人派發時代收代繳:
(一)先將員工當月內獲得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除于12個月,按其公約數明確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假如在派發年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小于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的花費扣除額,應將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扣減“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與花費扣除額的差值”后的賬戶余額,按以上方法明確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二)將員工本人當月內獲得的全年度一次性獎金,按此條第(一)項明確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測算繳稅,計算方法如下所示:
1.假如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高過(或相當于)稅收法律要求的花費扣除額的,可用公式計算為:
應納稅所得額=員工當月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稅率-速算扣除數
2.假如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小于企業所得稅法要求的花費扣除額的,可用公式計算為:
應納稅所得額=(員工當月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所得的與花費扣除額的差值)×稅率-速算扣除數。
二.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的記稅
我國稅務質監總局有關調節本人獲得全年度一次性獎金等測算征繳個人所得稅方式 難題通告》(國稅發[2005]9號)中要求:對行政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等依據其全年度經濟收益和對員工全年度工作實績的綜合性考評狀況向員工下發的一次性獎金、年尾漲薪及其推行年薪制和績效考核工資方法的企業,依據考評狀況實現的薪資和績效考核工資,按收益全額的平攤至12個月的金額明確稅率,再按照規定方式 估算應交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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