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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加班費嗎,不簽訂合同可隨意拖欠工資嗎
2021-10-14 16:15
一.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加班費嗎
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原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的表述就是指員工在法律規定上班時間內執行了正常的工作責任的條件下,由其所屬單位付款的最少勞務報酬。最低工資標準包含標準工資和獎勵金、補貼、補助,但不包括日夜奮戰薪水、獨特工作情況下的補貼、國家規定的和福利工資待遇。《企業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七條要求的幼兒園中班、晚班、高溫、超低溫、礦井、有害有危害等獨特辦公環境標準下的補貼,歸屬于獨特工作情況下的補貼。此外,原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通知》(勞部發〔1994〕409號)要求,用人公司根據補助膳食、住宅等支出給員工的非貸幣收益亦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內。
原社會保障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內容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各自按150%、200%、300%付款員工的薪水。因而,日夜奮戰薪水是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員工所擔任的工作而支出的酬勞。
二.不簽訂合同可隨意拖欠工資嗎
依據《勞動法》第九十八條、社會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和第十六條、《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和第三條有關“用人公司違背公司法要求的標準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務合同的,由工作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對員工導致傷害的,理應承當承擔責任”,“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除在要求時間段內全款付款員工薪水酬勞外,還需要發等同于薪水酬勞25% 的經濟補償”:
“用人公司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損害職工合法權利的,應勒令支出員工的薪資酬勞、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按等同于付款員工薪水酬勞、經濟補償金綜合的1至5倍付款員工賠償費”:
“用人公司未按《勞動法》要求的標準消除勞動合同書或是有意推遲不簽訂勞動合同書,即招收后有意不按照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書,對員工導致傷害的,應賠付員工損害”:“導致員工薪資損害的,按員工自己勞動所得薪資付款給員工,并加付勞動所得薪資25%的補償花費”等,依據上述相關要求,用人公司即便未與員工簽署合同書,也不可以隨意扣發員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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