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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有支配權單方面降薪水嗎,企業扣克薪水違反規定嗎
2021-10-14 16:15
一.企業有支配權單方面降薪水嗎
勞動合同書自簽署之日起對彼此有著國家法律約束,理應依照協議承諾執行。《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要求:“勞動合同書依規簽訂即具備國家法律約束,被告方需要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即然彼此被告方通過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書中注明每月薪水為160零元,只需員工承擔了工作責任,該企業務必按工作履行合同付款所有薪水的責任。
單方面減少薪水事實上單方面變動勞動合同書的個人行為,是一種比較嚴重違反規定、毀約的個人行為。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簽訂和變動勞動合同書,理應遵循公平自行、協商一致的標準,不可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要求。由此可見未通過兩方商議的情形下,該企業單方面減少員工薪水的方式觸犯了變動勞動合同書的基本準則,也違背了勞動合同書中的承諾。故用人公司不可以無端單方面減少員工的薪水。
二.企業扣克薪水違反規定嗎
單方面減少薪水事實上也是扣克薪水的個人行為,原社會保障部政策研究室《關于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中要求:亂扣就是指用人公司對執行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責任和義務,保證質量進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員工,不付款或未全額付款其薪水。原社會保障部《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進一步要求,亂扣是指用人公司無書面通知扣除員工勞動所得薪水(即在員工已給予正常的工作的條件下,用人公司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規范理應結算給員工的所有)。與此同時假如導致員工薪水損害的,還理應付款拖欠工資數量的25%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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