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55-86212290
工作日 9:00-18:00
工資條例中針對員工導致損害的花費如何扣減?
2021-10-11 16:19
一、工資條例中針對員工導致損害的花費如何扣減?
因員工個人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重大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務合同的訂立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職工個人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部位不能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減除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少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基本工資規范付款。
二、 相關內容
《工資條例》
第十二條 非因員工因素導致企業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內的,用人公司應按勞動合同書規范的標淮付款員工薪水。超出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時間的,若員工給予了正常的工作,則付款給員工的勞務報酬不能少于本地的基本工資規范;若員工沒有給予正常的工作,應按相關要求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 用人公司在員工進行勞動定額或要求的工作內容后,依據具體必須分配員工在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工作中的,應按下列規范結算薪水:
(一)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日標準規定上班時間之外增加上班時間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鐘頭標準工資的150%付款員工薪水;
(二)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歇息日工作中,而又無法布置調休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200%付款員工薪水;
(三)用人公司依規分配員工在法律規定請假節日工作中的,依照不少于勞動合同書規范的員工自己日或鐘頭標準工資的300%付款員工薪水。
推行計時工資的員工,在進行記件預算定額工作后,由勞動部門分配增加上班時間的,應依據上述要求的標準,各自依照不少于其自己法律規定上班時間記件價格的150%、200%、300%付款其薪水。
經工作行政機關準許推行綜合性測算時間工時制度的,其綜合性測算上班時間超出標準規定工 作時間的一部分,應視作增加上班時間,并應按本要求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
推行不按時工時制度的員工,不實行以上要求。
在我國法律法規上對員工在用人公司參與工作工作中時的有關薪資待遇都是有確定的要求,詳細情況下理應聯系實際來實現解決和評定,假如用人公司違背以上規章明文規定的,員工能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程序流程提到勞動仲裁,根據法律來維系自身的合法權利。
免責聲明:
本網站內容部分來自互聯網自動抓取。相關文本內容僅代表本文作者或發布人自身觀點,不代表本站觀點或立場。如有侵權,請聯系我們進行刪除處理。
聯系郵箱:zhouyameng@vispractic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