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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給企業導致損害應當如何扣除薪水
2021-06-28 16:00
員工在工作中全過程中假如嚴格執行生產制造規章、操作步驟,沒有違背工作紀律且自己也不會有過失,則歸屬于一切正常工作中的履行職責個人行為,而不理應由員工擔負有關損害。而此案中該技術人員唐某因工作中粗心大意給公司導致了巨大損失,因而理應依據其在損害產生中的過失水平來擔負相對應的義務。針對這一承擔責任,假如員工與公司中間不會有質疑,那麼就賠付的執行方法上,彼此能夠商議采用一次性賠付或是按月從薪水里扣除的賠付方法給予處理。此案中,唐某早已認同了實際的賠付金額,且愿意采用公司從自己薪水里扣除賠付的方法,但該企業扣除的力度是違反規定的。依據法律法規,用人公司扣除員工賠償款后的每月薪水賬戶余額不可以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且扣除的金額也不可以超出自己薪水的20%。
法律規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員工自己緣故給用人公司導致財產損失的,用人公司可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規定其賠付財產損失。財產損失的賠付,可從員工自己的薪水中扣減。但每月扣減的一部分不可超出員工當月薪水的20%。若扣減后的剩下薪水一部分小于本地月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則按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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