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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條文能不能能夠 消除
2021-09-27 18:33
有一些企業管理人員新員工入職以后,必須按照中國有關法規的要求,用人公司與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簽署竟業協議書,員工辭職后不可以到承諾的企業工作中,而員工能夠 得到 經濟補償金,那麼競業協議條文能不能能夠 消除?下邊我們為大伙兒詳解一下有關專業知識,熱烈歡迎閱讀文章。
一、競業協議條文能不能能夠 消除竟業在一方發生毀約的情形下,能夠 規定另一方付款經濟發展賠付,還可以單方面消除竟業,假如彼此沒有毀約的,能夠 商議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信息保密責任和竟業】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
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違背競業協議承諾的,理應依照承諾向勞動部門付款合同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竟業的標準和限期】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前述規定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不可超出二年。
二、競業協議協議書的限期
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竟業的責任行為主體也只能是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用人公司不可與以上工作人員之外的別的員工訂立竟業,不然該承諾便是沒用的。
在“竟業”協議書中,竟業的范疇、地區、限期由勞動部門與員工承諾,竟業的訂立不能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
依照《勞動合同法》要求,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合乎簽署竟業標準的員工到與本企業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有競爭關系的別的用人公司,或是自已開張生產制造或是運營同行業、從業相同項目的竟業限期,最多不能超出2年。并且該限期該是持續測算的。
三、競業協議協議書賠償《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用人公司與員工能夠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好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和與IP有關的信息保密事宜。對具有信息保密責任的員工,用人公司能夠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與員工訂立竟業條文,并承諾在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在競業協議期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要求:“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承擔了竟業責任,規定用人公司依照職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按月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前述規定的月平均收入的30%小于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依照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之上便是我們為各位講解的有關“競業協議條文能不能能夠 消除”所有內容。竟業在一方發生毀約的情形下,能夠 規定另一方付款經濟發展賠付,還可以單方面消除竟業。假如您以及別的的法律問題,熱烈歡迎資詢,大家也有專業性的律所為您帶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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