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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發放員工福利或補貼,要不要繳稅?
2020-01-08 16:30
我們公司的人數比較多,員工福利非常豐富,所以有很多年節福利、生日福利、下午茶等福利,也有各種交通補貼、餐費補貼和話費補貼。那么問題來了,公司在做賬的時候,哪些福利和補貼需要繳稅呢?
這些福利補貼有的要繳稅,有的不用。為了方便大家看,福利plus把常見的福利補貼都簡單介紹一下。
先了解一下福利和補貼都有哪些?
比如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交通補貼、通訊補貼、住房補貼、醫療補貼、困難補助、撫恤金、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逢年過節公司發給員工的月餅、粽子、米面油等;集體旅游、職工食堂、員工聚餐等集體福利性消費。
一、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按規定從企業福利費中支付給職工的困難補助、救濟金、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工傷補償費、喪葬費、撫恤金、獨生子女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等,均可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限額扣除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主要有三類:
1、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二、不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福利費項目。
以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備注:在不超過工資總額14%的限額內稅前扣除,如果金額沒有超過14%,是不會增加企業所得稅的。)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4.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算個人所得稅。
5.餐費補貼:除工資、薪金以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曾被確定為工資、薪金范疇。其中,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三、企業發放的職工福利費在企業所得稅中怎么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福利plus提示:這里說的職工福利費只能是實際發生的費用,不能計提未發生的費用,否則不能稅前扣除。
綜上上述,免征個稅的福利費大致有四類:
一、從國家層面發放給個人的補貼和津貼;
二、發給個別人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三、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四、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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