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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春節員工福利假期有多久?春節期間加班費怎么算?
2018-10-24 16:30
新春佳節是法定節假日,屬于國家法定員工福利。陰歷除夕夜、正月初一、初三是新春佳節法定假期,這3天是新春佳節法定假期,都是有薪假期。這3天加班費按高于勞動所得酬勞的300%估算。而初三、初四、初五和初六這4天是調休放假了,這4天加班費按高于勞動所得酬勞200%的估算。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要求, 有以下情況其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以下規范付款高過員工一切正常上班時間薪水的薪水酬勞:
(一)分配員工增加上班時間的,付款高于薪水的100%50的薪水酬勞;
(二)法定節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付款高于薪水的百分之二百的薪水酬勞;
(三)法律規定休假日分配員工工作中的,付款高于薪水的3%百的薪水酬勞。因而,針對推行標準工時制的員工,假如在“新春佳節”等國家法定假日加班加點,加班工資理應以高于日工資基數的3倍付款加班費,而在法定節假日別的休息日加班加點理應以公休日加班加點的規范給與二倍付款薪水。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式為:月薪除于一月計薪的日數,國家法定假日調節后的月計薪日數通常為21.75天。以1個承諾月工資為6000元的員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加點工資基數就是說6000元除于21.75天即275.86元;假如公司分配他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則應付款其高于275.86元的3倍即827.58元的加班費。
法定節假日之外的休息日加班加點,企業最先應分配調休,不然須付款二倍的日工資基數。除此之外,針對歷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準許,能夠在確立勞動量的前提條件下獨立分配工作中、休息日的“不定時工作制”職位,用人公司能夠不付款加班費。
春節長假即將來臨,假如員工挑選辛勤工作,春節加班費該咋算?
2020年1月25日~1月31日放假了調休,共7天。在其中,1月24日(除夕夜)~1月26日(初三)為新春佳節國家法定假日,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用人公司在這段時間分配員工加班加點的,應依照高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300%再行付款加班費。
1月25日~31日,用人公司分配員工加班的,能夠挑選給員工分配調休而不付款加班費,假如不給調休,則理應按照高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薪水的200%付款加班費。估算加班費時,日薪水按均值一月計薪日數21.75天換算,鐘頭薪水則在日薪水的基本上再除于8鐘頭。
在明確加班費的估算工資基數時,勞動合同書對薪水有確立承諾的,按高于員工所屬職位相對性應的標準工資明確。勞動合同書對薪水沒有確立承諾的,按團體合同規定實行。用人公司與員工無一切承諾的,按員工自己所屬職位一切正常出勤率月薪收益的70%明確。除此之外,因為2019年除夕夜并不是國家法定假日,當日加班不享有加班工資。
HR和初入職場人員們,都掌握了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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