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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費會計核算變化不影響稅前扣除
2021-02-22 15:59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對員工福利費財政管理問題作出進一步清晰,并不影響流轉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核算和交納,財政與稅收上的差異仍應依照原規則處理。
1.對流轉稅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則,企業以其自產產品作為非錢銀性福利發放給員工的,應當根據獲益對象,依照該產品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財物本錢或當期損益,一起承認敷衍員工薪酬,在“敷衍員工薪酬———非錢銀性福利”中核算,一起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還應結轉產制品的本錢,在核算企業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則規范扣除。觸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2.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則,企業實踐產生的員工福利費開銷,不超過薪酬、薪水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員工福利開銷是指滿意員工共同需求的集體生活、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開銷。對其范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作了清晰。企業在會計處理時依照財企[2009]242號文件執行,在進行交稅調整時依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執行,分別適用。財企[2009]242號文件重申,在核算應交稅所得額時,對員工福利費財政管理同稅收規則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規則核算交稅。
需求留意的是,企業將擁有的房屋等財物無償提供給員工使用的,該住宅每期應計提的折舊不該計入相關財物本錢或當期損益稅前扣除,應作交稅調整;租借住宅等財物供員工無償使用的,每期敷衍的租金不該計入相關財物本錢或當期損益,應作交稅調整,否則承認的敷衍員工薪酬會形成重復扣除。企業為出售產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產生的以及為安排和管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產生的符合企業所得稅法規則的應當計入員工福利費的,依照稅法規則的規范扣除。
此外,企業的勞動保護費開銷在“主營業務本錢”和“其他業務本錢”科目中核算,對符合稅法規則的一般能夠據實扣除。但為避免企業利用不合理的勞動保護開銷避稅,一般把非因工作需求和國家規則以外的帶有遍及福利性質的開銷,除從員工福利費用中付出的以外,一律視為薪酬、薪水開銷。
3.對個人所得稅計稅根據的影響。
根據稅法規則,下列收入不納稅:獨生子女補助;執行公務員薪酬制度未歸入基本薪酬總額的補助,補助差額和家族成員的副食品補助;托兒補助費;差旅費補助、誤餐補助;生育婦女取得的生育補助、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補助、補助。下列收入納稅:從超出國家規則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付出給個人的各種補助、補助,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付出給本單位員工的人人有份的補助、補助,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宅、電子核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開銷等。
財企[2009]242號文件將各類補助收入歸入員工薪酬核算,對原在員工福利費中核算的項目調整到薪酬、獎金等科目中核算,員工薪酬總額內容沒有產生實質性變化,個人所得稅計稅根據也并不由于財政核算內容的變化而變化。其將上述補助歸入薪酬總額,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縫隙。但要留意,對各類補助及自產產品等作為非錢銀性福利發放給員工的應交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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