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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協議責任有什么
2021-09-26 15:59
彼此行為主體簽署好相應的競業協議的協議書以后,協議書便會逐漸造成法律認可了,進而對彼此行為主體造成有關的制約功效,當然權利與義務便是她們一定要遵循的了,那麼相應的權利義務有什么呢,今日就跟我們一起來看一下競業協議責任有什么及其有關情況的解釋吧!
一、競業協議責任有什么
《公司法》第一49條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不可有以下個人行為:......(五)沒經股東大會或是股東會允許,運用職位便捷給自己或是其他人牟取歸屬于企業的商機,直營或是為別人運營與所就職企業相同的業務流程”。
《公司法》第70條要求:“國有控股企業的老總、副總經理、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沒經國有資產處置監管組織允許,不可在別的有限責任公司企業、股權有限責任公司或是別的社會經濟機構做兼職。”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7條要求:“經理或是副總不可擔任別的社會經濟結構的經理或是副總,不可參加別的社會經濟機構對本公司的行業市場競爭。”
《合伙人企業法》第三2條要求:“合作伙伴不可直營或是同別人聯合經營與本合伙制企業相竟爭的業務流程。”
競業協議是法律法規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忠誠責任在法規上進一步的優化,根據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嚴禁執行董事、高級技術人員在就職期內與就職企業進行市場競爭。
從競業協議還能夠延伸出竟業責任,即用人公司與員工根據合同書承諾,由公司單位付款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金,為此限定員工在工作終止合同后的一定限期、范疇和區域內不能與用人公司進行同行業競爭。簡而言之,竟業責任是承諾責任。
二、競業協議和竟業差別是啥1、競業協議是法定義務,在于有關法規的明文規定;竟業是承諾責任,在于合同書多方的承諾。
2、競業協議的目標關鍵僅限于企業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者和合伙制企業的合作伙伴;竟業的另一半為承擔傳統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也可以包含企業的股東和高檔管理者。
3、競業協議的時限為執行董事、高級技術人員的就職期內,就職限期期滿則不會再承擔法律規定的競業限制責任;竟業的時限為工作終止合同后2年內。
4、競業協議不用用人公司付款賠償金;竟業則必須用人公司付款賠償金,不付款賠償金則沒法限定員工的就業權。
三、員工在怎樣的情形下能夠 明確提出消除勞動合同書1、員工與用人公司協商一致的;
2、員工提早30日以書面告知用人公司的;
3、員工在試崗內提早3日通告用人公司的;
4、用人公司未依照勞務合同承諾給予勞動防護或是工作標準的;
5、用人公司未按時全額付款勞務報酬的;
6、用人公司未依規為員工交納社保費的;
7、用人公司的工作制度違背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的要求,危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公司以詐騙、威逼的方法或是趁人之危,使員工在違反真正想法的情形下簽訂或是更改勞動合同書的;
9、用人公司在勞動合同書中免去自個的法律規定義務、清除員工支配權的;
10、用人公司違背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強制要求的;
11、用人公司以暴力行為、威協或是不法限定人身自由權的方式逼迫員工工作的;
12、用人公司違規指引、強制探險工作嚴重危害員工生命安全的;
13、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要求員工能夠 消除勞動合同書的其它情況。
見到這兒,我相信你也了解了相應的基礎知識信息了,競業協議所規范的權利和義務全是比較應的,因此在體驗了相應的支配權以后,就必須執行好相應的責任,好啦上述便是競業協議責任有什么的相關內容,假如你也有疑惑,能夠 了解大家的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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