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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工地老總不發工資如何討要
2021-09-23 16:42
一、施工工地老總不發工資如何討要
(一)如果是給用人公司工作中,有兩個方式能夠規定付款薪水:
1、員工能夠到本地勞動監察中隊舉報;
2、能夠到當地的人力資源局勞動保障局關于勞動仲裁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規定付款薪水。假如未簽署勞動合同書,能夠規定付款未簽署勞務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欠薪明確提出的消除勞務關系,還能夠規定付款經濟補償。
(二)如果是給本人工作中,算不上勞務關系,能夠立即去法院起訴該本人老總,規定付款勞務報酬。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我國境內的用人公司與員工產生的以下關于勞動仲裁,可用此方法:
(一)因確定勞務關系產生的異議;
(二)因簽訂、執行、變動、消除和停止勞動合同書產生的異議;
(三)因開除、解雇和離職、辭職產生的異議;
(四)因上班時間、歇息請假、社保、福利、學習培訓及其勞動防護產生的異議;
(五)因勞務報酬、工傷事故醫療費用、經濟補償金或是賠償費等造成的異議;
《勞動法》第五十條 薪水應該以現金方式按月付款給職工自己。不可拖欠或是無端托欠職工的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個工作部門有權利監督用人公司工資支付的狀況。用人公司有以下損害員工合法權利個人行為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其付款員工薪水和經濟補償金,并可勒令其付款賠償費:
(一)亂扣或是無端托欠員工薪水的;
(二)拒不付款員工增加上班時間薪水的;
(三)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費的規范,按相關要求實行。
二、沒有確立承諾薪水該怎么辦
在勞動法執行之前,勞動合同書的簽約率并不是很高,因而,針對勞務報酬通常是根據口頭上承諾,這時候,一旦產生糾紛案件,使員工沒法質證勞務報酬的金額,使員工的利益遭到比較嚴重的危害。
因而,勞動法第11條專業作出要求,用人公司未在用人的與此同時簽訂勞動合同書,與員工訂立的勞務報酬不確立,新招收的員工的勞務報酬依照集體合同要求的規范實行;沒有集體合同或是集體合同未要求的,推行同工同酣酬。
那麼針對同酬的界定,我們可以從社會保障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中要求,同酬就是指用人公司針對從業同樣工作中,投入相等工作且獲得同樣勞績的員工,應付款相同的勞務報酬。
許多人到施工工地上打工賺錢,與自身連接的許多情況下全是施工工地老總,但實際上施工工地老總很有可能只是是一個承包人,自然還有可能是承包單位。而員工與施工工地老總中間的關聯,可能是勞務關系也是有可能是雇傭關系,而發生不發工資的狀況,就需要依據相互之間的相互關系來明確該根據什么樣的方法來討要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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