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竟業限期最多為多少年
2021-09-23 16:34
許多員工都是有那樣的誤會,覺得“竟業賠償金”是竟業協議書的常備條文,未承諾竟業賠償金清除了職工的利益,應評定失效。那麼竟業限期最多為多少年?竟業的應用范圍是什么樣的?竟業的賠償金額多少錢?對于這一些難題我為您詳解,期待對你有一定的協助。
一、竟業限期最多為多少年
依據法律法規,竟業限期最多不能超出2年,如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善于2年的竟業限期,則超過2年的部份視作失效承諾。
二、竟業的應用領域
依據《勞動合同法》要求,竟業的員工僅限于勞動部門的高端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的工作人員。用人公司在竟業期內內按月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竟業限期不能超出二年。
因而,竟業責任可設置群體為高級管理者、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和其它承擔信息保密責任工作人員,"別的承擔信息保密責任工作人員"應以了解商業機密的群體為限。用人公司不解決不辜負有信息保密責任工作人員設置競業責任,不然將造成 承諾失效,也徒添公司的支出成本費。
三、竟業的賠償金額
針對競業賠償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額一般由彼此公平商議明確。但在彼此未承諾的情形下如何確定賠償金額,法律法規并沒有明文規定,全國各地作法不一,如《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24條的要求,竟業協議書中未承諾賠償費的,應依照該員工離去公司前最終十二個月月平均收入的二分之一測算;修定后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28條亦要求, 用人公司對處在竟業期內的辭職員工理應按月給與經濟補償金,月經濟補償金額不可小于該員工離去用人公司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而《寧波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第一7條要求:在竟業期內,公司理應依照竟業協議書中的承諾,向被竟業工作人員付款一定的賠償費。年賠償費不可小于該員工辭職前一年從該公司得到的年酬勞總金額的二分之一。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要求,被告方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約好了竟業,但未承諾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承擔了竟業責任,規定用人公司依照職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平均收入的30%按月付款經濟補償金的,人民檢察院予以適用。前述規定的月平均收入的30%小于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依照工作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
因而,競業賠償規范一般遵循"有承諾從承諾",如果沒有承諾的,能夠參考上述情況法律條文和地方性法規及公平公正標準開展評定。
之上便是“竟業限期最多為多少年”的所有內容,竟業限期最多不能超出2年,如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善于2年的竟業限期,則超過2年的部份視作失效承諾。假如你也有別的的法律問題,熱烈歡迎資詢,大家也有專業性的律所為您帶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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