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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公司欠薪有哪些懲罰如何要求
2021-09-22 16:20
用人公司欠薪有哪些懲罰如何要求
用人公司欠薪有哪些懲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要求,用人公司有下面情況之一的,由工作行政機關勒令期限付款勞務報酬、加班工資或是經濟補償金;勞務報酬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標準規定的,理應付款其差值一部分;貸款逾期不付款的,勒令用人公司按應對額度百分之五十之上百分之一百下列的規范向員工加付賠償費:
(一)未依照勞動合同書的承諾或是國家規定立即全額付款員工勞務報酬的;
(二)小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員工薪水的;
(三)分配加班加點不付款加班工資的;
(四)消除或是停止勞動合同書,未按照本政策法規定項員工支出經濟補償金的。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要求:以改變資產、潛逃等方式躲避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或是有實力付款而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金額較大,經政府部門相關部門勒令支出仍不付款的,處三年以內刑期或是拘留,處以或是單罰款;導致不良影響的,處三年之上七年下列刑期,并罰款。企業犯前述罪的,對公司被判罰款,并對其同時承擔的管理人員和其它立即責任人,按照前述的要求懲罰。有前這兩種個人行為,并未引起嚴重危害,在立案偵查前付款員工的勞務報酬,并依規承當相對應承擔責任的,能夠緩解或是免去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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