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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竟業,卻沒有承諾賠償,那樣的條文合理嗎?
2021-09-14 16:01
竟業條文是一個承諾條文,我們知道,承諾責任與法定義務是不一樣的,法定義務由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其權利與義務的核心內容是確定的,可是承諾責任則根本取決于被告方相互間的承諾,在承諾時要的關鍵字不一樣都有可能造成責任的不一樣。因而針對竟業條文結合實際的應用,也有一些情況必須 提示上班族留意。
第一個難題是竟業的賠償難題。用人公司從傳統本身商業機密的觀點考慮,能夠與員工就其辭職后的一段時間的就職狀況做出負面的承諾,不允許員工在辭職后的一段時間內邁入類似用人公司。但是并不是所有人全是萬花油,或者小螺絲釘,不太可能放到什么位置都能夠。尤其是在市場競爭激烈且系統化水準持續增強的現代社會,大家所具有的維持生計專業技能僅有那么多,社會發展必須 人們不停的反復大家了解的工作中,以做到資源的最優控制配備。針對某些人而言,沒有類似用人公司工作中寓意沒事可做,也代表著無錢可賺,因而竟業條文很有可能使她們斷掉青山路。怎樣可以既維護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又不至于使信息保密責任的擔負人投入過大的成本呢?《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六條要求: “對承擔傳統用人公司商業機密責任的員工,勞動合同書被告方還可以在勞動合同書或是保密協議中承諾竟業條文,并承諾在停止或是消除勞動合同書后,給與員工經濟補償金。”員工放棄了自個的運行機遇,來傳統用人公司的商業機密,用人公司自然應當對于此事投入溢價增資。-即經濟補償金。這也是法律法規對用人公司與員工彼此權利與義務均衡的理性規定。
因而,假如用人公司只規定員工負竟業的責任,而不愿為員工付款經濟補償,則彼此的權利與義務不公平,這一類條文將被判斷為失效,員工無須執行竟業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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