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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7條要求是啥?
2021-03-19 14:22
為了更好地保證員工與用人公司的合法權利,確立員工與用人公司的各類權利義務,在我國政府部門制訂并施行了新勞動法,且于2013年開展了調整。但日常生活勞動合同糾紛還是持續,這關鍵便是由于大伙兒針對勞動法還并不是很掌握。今日大家就來為大伙兒表明一下全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內容是啥。
全新的勞動法第47條要求是啥?
【答】:全新的勞動法第47條確立了用人公司向員工付款的經濟補償金規范,實際以下: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一個半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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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60歲之上員工適用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要求嗎?
【回應】:依據現行標準在我國養老制度要求,員工做到法律規定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終止合同。因而年紀60歲之上的員工不適合勞動法第47條的要求。
二、勞動法是第四十七條要求,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不知道這一個月薪水是標準工資還是職工薪酬?
【回應】:我國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中的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勞動者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三、新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要求的經濟補償金,何時能夠取得,從哪日算起?
【回應】:一般是以你進到用人公司當日算起。一般在受理交接工作情況下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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