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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請病假是不是務必先應用年假
2021-08-31 16:15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1999年即到該企業工作中。2021年2月,張某因患重感冒,向企業明確提出歇息5天。企業核查其病史后,允許了他休病事假的要求。2021年7月,張某向企業明確提出休公休假的申請辦理。企業允許其請假,但告之他僅有5天的暑假。張某搞不懂:自身已在企業持續工作中了12年,依照法律法規,自身應享有10天的公休假,為何只有休5天呢?對于此事,企業領導干部表述說:企業有要求,員工得病需休假的,一律須先應用年假。那麼,該企業的要求是不是有效呢?
分析: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要求,企業員工生病或非因工受傷時,用人公司理應給與員工看病歇息的時間段而不可消除勞動合同書,在這段時間,用人公司應依規付款病假工資工資待遇。因而,員工只需生病或產生非因工受傷的情況,即有權利向用人公司申請辦理休病事假,用人公司沒有權利回絕員工就在的病事假申請辦理。因此,員工得病需休假的,一律須先應用年假的要求缺乏一定合理化。自然,若員工當初的病事假總計做到某類情況時,用人公司可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8條的要求,明確有關年假工資待遇,這幾類情況是:總計工作中滿1年不滿意10年的員工,請病假總計2個月之上的;總計工作中滿10年不滿意20年的員工,請病假總計3個月之上的;總計工作中滿20年左右的員工,請病假總計4個月之上的。這也從側邊表明了若員工當初休病事假未做到以上水平,不可以先用年假折抵病事假。(高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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