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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不給員工分配帶薪年休假的解決
2021-08-27 15:56
企業不給員工分配帶薪年休假的解決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早已于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防止法律成空是該法紀按時關鍵考量的一個難題,為維護員工依規享有帶薪年假的支配權,該法對企業拒不分配請假的情形做出了要求。
該法第5條第三款要求,企業是因為作業必須無法分配員工休年假的,經員工自己允許,可以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對員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企業應該依照該員工日薪資的300%付款年假薪水酬勞。
與此同時,該法第7條要求,企業不分配員工休年假又不按照本法規要求給與年假薪水酬金的,由縣級以上地區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部或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權力勒令期限糾正;對超期不糾正的,除勒令該企業付款年假薪水酬勞外,企業還理應依照年假薪水酬金的金額向員工加付賠償費;對不予付款年假薪水酬勞、賠償費的,歸屬于國家公務員和參考公務員法管理方法的工作人員所屬單位的,對立即承擔的管理人員及其其它立即責任人依規依法予以處罰;歸屬于別的部門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人力資源部或是員工申請辦理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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