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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未給非全日制日制員工交納社保是不是違反規定
2021-08-13 15:45
企業未給非全日制日制員工交納社保是不是違反規定
用人公司不以員工申請辦理社保關聯或不全額交納社保的,是違紀行為,與此同時損害了員工的社保權,應擔負法律法規不良影響。
附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社保股票基金依照保險類型明確自有資金,逐漸推行社會統籌。用人公司和員工務必依規參與社保,交納社會保險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條 員工理應參與基本上社會養老保險,由用人公司和員工一同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
第二十三條 員工理應參與職工基本醫保,由用人公司和員工依照國家規定一同交納基本上醫保費。
第三十三條 員工理應參與工傷險,由用人公司交納工傷險費,員工不交納工傷險費。
第四十四條 員工理應參與失業險,由用人公司和員工依照國家規定一同交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 員工理應參與生育險,由用人公司依照國家規定交納生育保險費,員工不交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八條 用人公司理應自用人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員工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辦社保備案。未辦社保備案的,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核準其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
第六十條 用人公司理應自主申請、準時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非因不可抗拒等法律規定事不容得緩交、免減。員工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由用人公司代收代繳,用人公司理應按月將交納社會保險金的清單狀況告之自己。
無雇傭工人的個體戶、未在用人公司參與社保的非全日制日制從業者及其別的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人員,能夠立即向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交納社會保險金。
第六十一條 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理應依規準時全額征繳社會保險金,并將交費狀況按時告之用人公司和本人。
第六十二條 用人公司未按照規定申請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金額的,依照該企業上月交費額的百分一百一十明確理應交納金額;交費企業補領申請辦理手續后,由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依照要求清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公司未準時全額交納社會保險金的,由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勒令其期限交納或是補充。
用人公司貸款逾期仍未交納或是補充社會保險金的,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能夠向金融機構和別的金融企業查看其儲蓄帳戶;并能夠申請辦理縣級以上相關行政機關做出劃轉社會保險金的決策,以書面形式告知其開戶行或是別的金融企業劃轉社會保險金。用人公司余額低于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的,社會保險金征繳組織能夠規定該用人公司給予貸款擔保,簽署推遲交費協議書。
在中國有關的非全日制日員工,沒有交納有關的個人社保的,歸屬于違紀行為必須對這種工作人員的員工開展交納的。依據在我國的工作法律法規,有關的員工能夠依據本身的具體情況,向本地的衛生行政部門開展相對應的檢舉,申請辦理這類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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