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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被判判緩后薪水如何解決
2021-08-13 15:42
機關事業單位員工被判判緩后薪水如何解決
被判判緩后,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七條薪水務必在用人公司與員工承諾的日期付款。如遇節假日日或歇息日,則應提早在近期的工作中日付款。薪水最少每月付款一次,推行周、日、鐘頭工資制度的可按周、日、鐘頭付款薪水。
第八條對進行一次性臨時性工作或某種實際工作中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按相關協議書或合同條款在其進行工作每日任務后即付款薪水。
第九條勞務關系彼此依規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用人公司應在消除或停止勞動合同書時一次結清員工薪水。
第三十九條【用人公司單方面消除勞動合同書(過錯性解雇)】員工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用人公司能夠消除勞動合同書:
(一)在使用期內被證實不符錄取標準的;
(二)比較嚴重違背用人公司的管理制度的;
(三)比較嚴重瀆職,假公濟私,給用人公司導致重特大危害的;
(四)員工與此同時與別的用人公司創建勞務關系,對進行本企業的工作目標導致比較嚴重危害,或是經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拒不糾正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要求的情況導致工作無效合同的;
(六)被追究其刑事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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