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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規定自己交社保行嗎?
2021-07-29 16:49
員工規定自己交社保行嗎
員工規定自己交社保是不能的。依據在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要求,公司務必為每一位員工交納社保,員工自身不能交納社保,由于這類個人行為存有一定的風險,因而,公司員工在明確提出此難題后,用人公司應當盡可能與員工融洽,講明利與弊,遵循我國有關相關法律法規,維護保養員工的權益。
許多 員工出自于多拿到手一些薪水考慮不愿繳納社保,規定自己交社保,為了更好地吸引員工,企業就要員工自身去解決,她們想繳納社保就要他們自己去交,不愿繳納社保呢就自身存著用,這類作法是不能的,這一舉動歸屬于違反規定勞動力,必須 擔負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用人公司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金是其法定義務,不可以一切方法多方面降賠。勞動合同書中對把錢給員工,再由員工自身交納社保費的承諾與法律法規強制*要求矛盾,因此失效,但此條文的失效不危害合同書中別的條文的法律效力。
提議該企業為員工補交社保費,不然員工可以以企業未依規為其交納社保費為由消除勞動合同書并規定經濟補償金,企業因小失大。經濟補償金金額依據員工在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測算,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假如員工月薪水高過本地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按三倍測算,且賠償期限不超過十二年。
有關法律條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金的測算】經濟補償金按員工在本企業工作中的期限,每滿一年付款一個月薪水的規范向員工付款。六個月之上不滿意一年的,按一年測算;不滿意六個月的,向員工付款大半個月薪水的經濟補償金。
員工月薪水高過用人公司所屬市轄區、設區的市級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本地域上本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規范按員工月平均收入三倍的金額付款,向其付款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大不超過十二年。
此條所稱月薪水就是指員工在工作合同終止或是停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公司理應自勞動力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員工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辦社保備案。未辦社保備案的,由社保經辦人員組織核準其理應交納的社會保險金。
自行參與社保的無雇傭工人的個體戶、未在用人公司參與社保的非全日制從業者及其別的靈活就業人員工作人員,理應向社保經辦人員組織申辦社保備案。
我國創建全國各地統一的本人社保號。本人社保號為中國公民身份號碼。
是不能的。社保是我國強制要求的,每一個人都務必參與,用人公司必須 為每一位員工交納城鄉居民社保,假如員工有疑問,應當盡可能解釋說明,與此同時做為員工,要搞清楚企業這一舉動全是為了更好地確保自身的權益,應當多方面相互配合。之上便是我梳理的內容。有在線律師,假如您有一切的疑慮,歡迎你隨時隨地資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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