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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早辭職能不能獲得“年終獎金”
2021-07-23 16:40
提早辭職能不能獲得年終獎金
依據企業的分配,和自主要求。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3條,對“薪水”開展了界定:勞動合同法中的“薪水”就是指用人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勞動合同書的承諾,以貸幣方式立即付款給本企業員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含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補貼和補助、增加上班時間的薪水酬勞及其特殊情況下付款的薪水等。
假如“年終獎金”的特性為薪水,就理應由用人公司以貸幣方式準時、全額向員工計付。
實踐活動中,有員工由于未在用人公司工作中至一年提早辭職,用人公司為此回絕向員工派發“年終獎金”??梢哉f,這類作法是不符法律法規的,員工能夠 規定用人公司依照其工作中時間占比付款其工作中期內的“年終獎金”。
那麼假如這時“年終獎金”的特性并不是薪水,只是福利呢?針對福利難題,做為用人公司的一方有權利對于此事難題作出決定,歸屬于用人公司的自主管理個人行為,因此這時的“年終獎金”是不是派發、如何派發,就由用人公司獨立作出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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