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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外派女職工孕期時的薪水
2021-06-30 16:17
《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要求,被外派員工有此方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2項要求情況的,勞動力企業能夠將員工退還勞動派遣企業,勞動派遣企業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能夠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但是實例中的陳女士再被勞動力企業退還后,還規定企業付款全額的薪水。原因是:她懷了孕。
某電氣公司每一年6~7月份恰逢淡旺季,便借機對全部外派員工開展考評,對考評不過關的開展學習培訓,對學習培訓后仍不過關的勞動派遣員工則退還勞動派遣企業。陳女士就被退還了勞動派遣企業。陳女士對退還勞動派遣企業沒質疑,但她以自身正處在懷孕期間,在她被外派到其他所在單位以前,勞動派遣企業應以她在電氣公司的薪水2300元為規范付款她薪水,而勞動派遣企業只愿意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760元付款其薪水。陳女士的薪水究竟應當按哪些規范付款呢?
《勞動合同法》第65條要求,被外派員工有此方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2項要求情況的,勞動力企業能夠將員工退還勞動派遣企業,勞動派遣企業按照此方法相關要求,能夠與員工消除勞動合同書。因為陳女士正處在懷孕期間,我國對處在“三期”的女工推行獨特維護,勞動派遣企業不可以與其說消除勞動合同書。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要求:被外派員工在無工作中期內,勞動派遣企業理應依照所在城市市人民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規范,向其按月付款酬勞。因此 ,勞動派遣企業按本地最低工資標準規范付款其無工作中期內的薪水,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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