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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危害
2022-11-17 15:55
職業病防治相關工作的職責權限
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理應落實防患于未然、防治結合、環境整治的基本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理應強化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在制訂所在地區經濟與社會建設規劃時,統籌安排職業病防治工作中。
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是當地職業病防治相關工作的主管機構。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擔主管機關里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中。 市和區、縣的工作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別的工作職責,協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職業病防治工作中。
各個公會對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推行群眾監督管理,維護保養職工的合法權利。
當地范圍之內有職業危害工作(通稱有危害工作)的公司、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務必設定對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創建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并采取相應治理方案,改進勞動環境,使作業現場職業危害的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符合我國和當地的質量標準。 部門的法人代表應該將作業現場的職業危害以及不良影響事先告之員工。
參照:《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上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
從業有危害作業員工比較了解作業現場職業危害以及不良影響和而采取的治理方案的權力。 員工有接納職業安全衛生培訓的內容支配權。 員工有依規規定企業改進有危害作業勞動環境和得到職業病預防、醫治的權力。 作業現場職業危害的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超出國家及當地質量標準但未采用治理方案,也無必須的個體防護措施,員工有權利舉報、控訴和回絕實際操作。 勞動者勞動過程中理應遵循職業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嚴格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
參照:《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職業危害預防措施
市和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理應開設工作衛生監督員,實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交付監督檢查每日任務。強化對用人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監管,強化對職工的身心健康監測和職業安全衛生知識主題教育,開展職業病防治的技術支持。
涉及到有危害工作的新建、改造、改建、技術創新和引進技術新項目(通稱工程項目),其職業安全衛生安全防護措施一定要和主體結構與此同時設計方案、與此同時工程施工、與此同時工程驗收應用,并符合我國和當地的質量標準。 涉及到有危害作業工程項目定制的審核和工程驗收應該具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參與。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及當地的質量標準對工程項目開展衛生學評價,明確提出審查意見。
用人公司應用新化工品做為生產制造原料的,必須在使用時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同時提供其毒副作用審查材料。
有危害作業現場應該和別的作業現場分離,并配置必須的職業安全衛生安全防護措施。 易出現亞急性職業危害中毒了事故作業現場,理應配置應急預防機器設備醫療和急救用品,以確定職業或是做兼職救護人員。 有有毒、放射性物質或是造成射線的作業現場,理應設定安全標識,并采取相應預防措施,加強防范管理方法。
嚴禁將有危害工作轉換給沒相對應安全防護措施的部門。
部門對有危害工作理應制定職業安全衛生安全操作規程,創建各種各樣對應的管理制度,并依據國家及當地的相關規定創建職業安全衛生檔案資料,紀錄生產流程及職業危害危害員工健康的生活相關資料;加強監管。
產生職業危害的部門,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匯報,并采取相應預防措施。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理應機構有有危害作業部門的法人代表與單位內相關部門領導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知識與對應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培訓學習。 企業理應機構從業有危害作業職工開展職業安全衛生知識與對應的法律法規、政策法規專業知識培訓學習。
參照:《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職業危害的測 定
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檢測中心推行資質證書認同規章制度。除我國另有規定的除外外,沒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不可從業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委托測量。 企業測試人員的測量資質,由所在地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認同。 執行資質證書認同體制的具體措施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業理應按照國家及當地的相關規定對作業現場中職業危害的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開展測量;還可以授權委托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檢測中心開展測量。 作業現場職業危害的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超出國家及當地質量標準的,企業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治理方案。
部門理應按時將作業現場職業危害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測量結論申報所在地區、縣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同時向員工發布。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部門的職業危害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測量工作中執行質量管理,然后進行抽樣檢查測量。抽樣檢查測量不可收取。
部門對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抽樣檢查測量結論有異議,能夠在收到測量匯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測評定聯合會申請辦理核查。
檢測中心和人員務必嚴格遵守國家及當地的質量標準和統一的檢查技術標準,測量務必科學合理、真正,不可徇私舞弊。 職業危害的濃度值或是抗壓強度超出我國或是當地質量標準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治理,并征繳超標準費。
參照:《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維護
企業理應機構從業有危害作業職工做好入崗前與定期進行的職業危害健康體檢,并應當立即將檢驗結果告之員工個人和建立健康檔案。 企業需對曾主要從事過有危害作業并很有可能患晚發職業危害的退休、離休和調離崗位的員工,進行定期職業危害健康體檢。 職業危害健康體檢的范疇、具體內容、間隔和職業禁忌癥的范疇,根據國家和當地的有關規定執行。
企業不可分配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該禁忌有關有害工作。
從業職業危害健康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經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亞急性職業危害需要由面診醫療衛生機構醫治。漫性職業危害和亞急性職業危害醫療終結后疑有并發癥的,由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確診。
從業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理應按照國家及當地所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規范,對患者職業史、既往史、當場工作微生物學調研、臨床表現及相關的物理化學檢驗結果開展全面分析后,團體做出職業危害臨床診斷;并把職業危害診斷證明提交崗位病患者以及所屬單位。 [page]
用人公司對被確診為身患職業危害的員工,應當立即分配醫治或是休養,并定期隨訪。 員工停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后發現身患職業危害的,其職業危害的醫藥費由產生該職業危害的部門承擔。
員工或是部門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可向上海職業病診斷評定聯合會申請鑒定。對上海職業病診斷評定聯合會所作出的鑒定結果有異議,能夠向省職業病診斷評定聯合會申請鑒定。
參照:《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 》
實施日期:1996年5月1日
肺塵病這個概念
所說肺塵病是指本市管轄范圍之內,全部有粉塵作業的公司、事業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中,吸入粉塵而造成的以肺組織纖維化為主導的病癥;包含因立即從業粉塵作業或是從業立足于粉塵作業的所有工作而造成的肺塵病。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不可從業粉塵作業的現象
有以下職業禁忌癥者不可從業粉塵作業:
1、多種類型活動性肺結核病;
2、慢性肺部疾病,比較嚴重漫性呼吸道和支氣管炎病癥;
3、明顯危害心肺功能的胸膜增厚、胸闊病癥;
4、很嚴重的內分泌系統病癥。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肺塵病防治工作職責權限
市各級人民政府理應按照防患于未然的原則,提升所在地區肺塵病預防工作的領導;在制訂所在地區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時,統籌安排肺塵病防治工作;催促相關部門各盡其責,搞好肺塵病防治工作。
公司、事業單位主管機構應根據國家及當地相關質量標準和防污要求,制訂該系統、行業的肺塵病實施規劃,貫徹到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并督促其執行。
市鄉辦企業主管機構理應幫助各縣、人民政府搞好鄉辦企業肺塵病防治工作。各縣、區鄉辦企業主管機構務必特定主管機關或是專業人員負責鄉辦企業肺塵病防治工作,創建督查制度,并協助鄉辦企業進行肺塵病防治工作。
公司、事業單位責任人,對本部門肺塵病防治工作承擔直接責任,理應采用積極主動高效的治理方案,改進勞動環境,使粉塵作業場地做到國家衛生標準。公司、機關事業單位責任人任職期目標責任制的考核方案理應包含車間除塵設備和肺塵病預防總體目標。
市衛生局、市勞動局是當地肺塵病防治工作的監管(監督)主管部門;區、縣衛生局和區、縣勞動局理應按照分別的工作職責承擔本所管區域內肺塵病防治工作的監管(監督)管理方法。
各個公會與企業、事業單位職代會有權利對該系統、本公司肺塵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管。員工有依規享有肺塵病防止與治療的權力,同時可對違反本辦法的舉動進行批評和向環境衛生、勞動局明確提出控訴。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對煙塵的治理和預防措施
全部有粉塵作業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務必實行國家及當地相關防污要求,融合本公司具體,采取相應的綜合型防塵措施和潔凈或是低塵新技術、新技術、新機器,使作業現場粉塵濃度標準合乎國家衛生標準。
新創建有粉塵作業項目,其粉塵濃度標準要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原來粉塵作業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在衛生行政部門、勞動局規定期限內做到國家衛生標準,在沒有達到國家衛生標準以前,理應采用個體防護對策。
對粉塵危害比較嚴重又很無法改善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由主管機構統籌規劃,推行關、停、并、轉。
作業現場的粉塵濃度標準比較嚴重超出國家衛生標準,未積極主動整治,又未實行預防措施,嚴重危害員工安全與健康時,員工有權利回絕實際操作。
除我國粉塵濃度標準質量標準外,當地需補充粉塵濃度標準質量標準,由市衛生局會與市勞動局等有關部門一同制訂。
防污設備和有煙塵所產生的生產線設備應具有安全系數,設計方案、生產制造、組裝理應做到《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36-79)、《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5083-85)和國家相關防污的衛生和技術性要求。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設計制作制做或是選購安裝防污設備,理應經工作、衛生部門工程驗收,符合規定者才可以應用。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含有煙塵所產生的生產線設備的產品定型,須經其上級主管單位組織鑒定,工作、環境衛生、環境保護行政機關參與。
防污經費預算理應按以下要求獲取,并納入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基建項目和技術創新經費預算方案,財政性資金,不可侵吞:
(1)集體所有制公司在每年固資升級改造資產中稅前列支;不夠一部分,由企業自有資金分配。
(2)并沒有升級改造資產事業編,應該從企業經費預算包干制盈余和預算外收益中處理;不夠一部分從當初工作經費預算中調濟處理。
(3)集體制公司、鄉辦企業應該從升級改造資產或是稅前利潤中處理。
明令禁止一切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之外包或是合作經營等方式遷移給并沒有防污設施設備鄉辦企業、街道社區公司、民營企業或是個體戶。 嚴禁中、小學辦實習工廠或是生產車間從業有煙塵作業。
一切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將粉塵作業業務外包或與其他部門合作經營的,需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由承攬企業報檢所在城市衛生部門、勞動部門審核。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務必發送給員工合乎防污標準的特種防護用品,創建應用考核機制,并催促文化教育員工嚴苛按照規定規范使用。對第一次從業粉塵作業工作的人員,由所在單位開展基本上防污專業知識培訓學習考評。
嚴禁分配不滿意18周歲未成年從業粉塵作業。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新創建、改造、改建、擴建工程有粉塵作業的工程項目,其防污設備一定要和主體結構與此同時設計方案、與此同時工程施工、與此同時建成投產;設計方案務必送衛生部門、勞動局和工會組織核查,經批準后,即可工程施工。工程項目項目竣工驗收時,必須要有衛生部門、勞動局和工會組織參與,凡不符合條件的,不予以工程驗收,不可建成投產。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對肺塵病預防的監管
1、衛生部門、勞動局監管(監督)工作人員承擔對于企業、事業單位肺塵病預防的監管(監督),并且具有以下權力:
(1)對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以及部門的肺塵病防治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2)持監管(監督)員證可以進入作業現場開展職業安全衛生和工程技術措施、規范檢查、檢測,參與相關大會,調取相關資料,向相關人員核實情況,并給出監管(監督)建議。
(3)對于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以及主管機構違法違規行為,向監管(監督)單位明確提出懲罰建議。
2、工會組織勞動防護監管檢測員可按照公會勞動防護監督管理的相關規定,對于企業、事業單位肺塵病防治工作開展監督管理。 [page]
3、衛生部門的監察員由符合要求的衛生專業工作人員出任,由平級相關部門的衛生部門聘用并發送給有效證件。勞動防護監督員憑上海勞動防護監督員證實行勞動防護監管部門交到的監督每日任務。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對肺塵病預防的檢測
1、有粉塵作業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務必按以下要求自主或是授權委托相關測量組織測量作業現場空氣中粉塵濃度標準:
(1)有石英石、石綿煙塵等不良影響很嚴重的粉塵作業的,每3月測量一次;
(2)有別的粉塵作業的每6月測量一次。
2、衛生部門務必強化對粉塵監測的監管。其所屬衛生監測部門對矽塵、石綿粉塵作業企業最少每6月檢測一次,別的粉塵作業企業最少每一年檢測一次,并可按規定每一年扣除一次檢驗費。
3、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理應特定專職人員存放粉塵濃度標準測量資料及衛生行政部門檢測材料。測量和檢測結論按照規定匯總統計后,半年須向所在城市衛生部門、勞動局和上級主管單位以及工會組織匯報,并按時向員工公開。
4、衛生部門對粉塵作業的公司、事業單位測塵組織以及測塵工作人員理應加強業務指導和專業技術培訓。公司、事業單位測塵工作人員需經衛生部門考核合格,即可擔負本公司測塵每日任務。
5、當事人對區、縣衛生監測機構檢測結論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檢測過程的次日起15日內,向市衛生局檢測鑒定中心申請復議。市衛生局檢測鑒定中心理應在接到申請報告之日起15日內給予答復。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粉塵濃度標準超標準整治費的征收和應用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粉塵濃度標準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由衛生部門按照規定征繳粉塵濃度標準超標準整治費(通稱超標準費),超標準費以累進計稅。所交納的超標準費,企事業單位能夠納入產品成本,機關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稅前列支。
對持續3年交納超標準費而勞動環境并未改善的部門,從第四年起,提升原征繳標準化的5%;對新創建、改造、改建的工程項目,其粉塵濃度標準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理應按超標準費標準所列資金額提升30%征繳。
公司、事業單位在收到《繳納超標費通知單》后,必須在7天內向型特定金融機構繳納,逾期未繳的,每日創收1‰稅款滯納金。
超標準費收入80%,由市衛生局回到給相關企事業單位單位主管部門,用以補貼公司、事業單位車間除塵設備。超標準費收入20%,用以衛生監測機構及職業病防治服務能力建設、專業技術培訓、主題教育及超標準費管理等方面。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對從業粉塵作業人員的健康服務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關于新從業粉塵作業工作的人員,在從業粉塵作業前一定要進行健康體檢,對在職人員(含調職)、退休的粉塵作業工作人員,務必定期開展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接納職業危害健康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與相關聯的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理應維持比較穩定。從業健康體檢的醫療衛生機構理應經衛生部門審批。
健康體檢內容、時限和肺塵病診斷依據按照國家《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實施辦法》和《塵肺X線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及其衛生部門相關職業危害管理方法有關規定執行。
對在職人員、退休的粉塵作業工作人員,公司、機關事業單位理應按以下時限給與健康體檢:從業矽塵、石綿塵工作職工理應每一年查驗一次;別的粉塵作業職工每2至3年查驗一次。
對確診的肺塵病病人,由市衛生局指定醫療衛生機構發送給肺塵病確診證,各自交病人自己和所屬單位存放。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務必創建粉塵作業職工健康檔案。員工調職,其健康管理檔案理應隨著調整。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對已經確診的肺塵病病人務必調職粉塵作業職位,并予以醫治或是休養。
從業粉塵作業職工,其健康體檢費用及患肺塵病的治療費,按照規定實行。從業粉塵作業者死前未診斷肺塵病,去世后親屬標準進行病理學臨床診斷,檢查費由公司、機關事業單位付款。經確診為肺塵病的,按肺塵病工資待遇解決。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對于在肺塵病防治工作中違規懲罰
1、公司、事業單位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衛生部門可給與以下懲罰:
(1)在職員工產生肺塵病,且作業現場的粉塵濃度標準超出國家衛生標準的,理應限期治理,同時可對企業按每例塵肺病人5000元予以處罰;逾期未治理,責令停業整頓。
(2)不執行測塵規章制度或者是不實行健康檢查制度者,給予處分,同時可懲處1元以下罰款;
(3)假報測塵結論或是肺塵病檢查結果的,給予處分,同時可懲處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動的,懲處2元以下罰款。
2、公司、事業單位有以下個人行為之一的,勞動局可給與以下懲罰:
(1)防污設備閑置無需或是隨意拆除的,給予處分并限期改正,貸款逾期仍不能改正的,懲處1元以下罰款;
(2)侵吞防塵措施專項資金的,懲處該侵吞的專項資金總金額20%以下罰款;
(3)強制肺塵病病人再次從業粉塵作業的,除責令限期將肺塵病病人調職并分配好工作中外,懲處5000元以下罰款;
(4)分配未成年從業粉塵作業的,除勒令調職粉塵作業職位外,對企業按每個人懲處2000元罰款。
公司、機關事業單位違背相關規定,建筑工程設計和工程驗收未刪減允許,私自工程施工、建成投產的,由環境衛生或是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懲處2元以下罰款,同時可責令其停產整頓;將粉塵作業之外包或是合作經營等方式遷移給并沒有防污設施設備鄉辦企業、街道社區公司、民營企業或是個體戶的,由勞動或是衛生部門懲處2元以下罰款,并勒令承攬企業停產整頓;在其中將石英石、石綿粉塵作業之外包或是合作經營等方式下發的,懲處3萬元以下罰款。
以上懲罰能夠單項工程或是合拼懲罰;但一次罰款的最高額不能超過5萬余元。做出停產整頓處罰,須經衛生部門或是勞動局報平級人民政府批準。
環境衛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理應出示行政處罰決定書。收交處罰,理應出示市行政機關統一印刷的罰沒款財產收條。處罰按照規定上繳。
參照:《上海市塵肺病防治實施暫行辦法》
實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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