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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工傷險層面的分歧,怎樣處理?
2022-11-17 15:56
依據勞社部政策研究室《關于處理工傷爭議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28號)要求,(1)員工和用人公司對工傷鑒定難題產生的分歧,被告方可向有關社會保險管理行政機關投訴或者向工作中戶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2)員工出現安全事故后,因標準進行工傷等級和護理依賴水平評定與單位產生的分歧,可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3)員工對勞動鑒定聯合會所作出的工傷等級和護理依賴水平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到行政裁決或行政訴訟法;(4)職工因工傷保險賠償給付與單位產生異議的,歸屬于勞務糾紛,依照勞動爭議處理的相關規定向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員工與社保經辦機構產生工傷保險賠償支付的異議,不屬勞務糾紛,員工可往上一級社會保險管理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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