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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吉林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2022-10-14 15:46
2021年吉林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吉林省工傷賠付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吉林省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工傷職工住院治療開展工傷醫療、工傷康復及配備輔助器具階段的伙食補助,依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日平均收入10%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允許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的,住宿費各自依照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日平均收入20%和60%標準的,差旅費依照統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普通員工享受待遇規范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
第三十六條工傷職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能夠組裝、配備輔助器具的,由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準許到工傷事故輔助器具配備指定組織組裝、配備,需要花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輔助器具配備文件目錄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適時調整。
第三十七條用人公司、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向統籌地區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申辦工傷保險賠償付款手續時,理應按照規定遞交以下基本上原材料:
(一)工傷鑒定認定書;
(二)職業病鑒定結果;
(三)證實工傷職工的身份原材料。
第三十八條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除按《工傷保險條例》要求享受待遇外,用人公司和工傷職工本人應該從領到傷殘津貼當月起以傷殘津貼為基準,再次交納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醫保費。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傷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公司付款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一)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自己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自行與單位消除或者終止工作(人事部門)聯系的;
(二)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自己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自行解除勞動(人事部門)關聯,或是工作(人事部門)合同到期用人公司不會再續期工作(人事部門)合同書而停止工作(人事部門)聯系的;
(三)用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工傷職工領到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理應與單位和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簽署停止工傷險關聯書面協議,不會再享有工傷保險賠償。再度因工受傷的,理應再次進行工傷鑒定和職業病鑒定,依照新的認定確定和職業病鑒定結果享有工傷保險賠償。
第四十條工傷等級為五級至十級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以下規范付款:
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的醫保支付標準:五級傷殘的是18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是16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的是13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是11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的是9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的是7個月本人工資。患職業危害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在相關規范前提下提升3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醫保支付標準:五級傷殘的是1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是14個月本人工資,七級傷殘的是11個月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是9個月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的是7個月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的是5個月本人工資。殘廢員工距退休年齡不夠5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每降低一年下降20%規范付款。距退休年齡不夠1年,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要求的10%付款,達到退休年齡的不計入發。
員工在同一企業產生2次之上工傷事故的,按照其最大工傷等級測算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后,每多一次工傷事故提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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