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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龍江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2022-10-14 15:46
2021年黑龍江工傷賠償標準是啥
主要規范如下所示
黑龍江市人民政府關于做好黑龍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工作的通知
黑政發〔2003〕89號
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區、縣人民政府,省委各直屬機構:
現就《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03年12月31日
黑龍江落實《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
第一條按照國務院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下稱《條例》)和國家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具體,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工傷保險基金在設區的城市推行全城市綜合。
農懇、森工全面的工傷險依照地市級統籌層級自主管理方法。
鐵路線、煤碳、石油系統應當按照要求參與工傷險,工傷保險基金可以自行管理方法,待條件成熟后,列入統籌地區統一管理。
第三條工傷保險費的征收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黑龍江省社會保險費征繳辦法》有關基本上養老保險金、基本上醫保費、失業保險費的征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初次明確用人單位交費利率時,以用人公司《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的業務范圍及其具體業務范圍所相匹配領域區別費率表明確。
第五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據用人公司上一年度工傷保險費的收交、付款、工傷事故發病率等狀況按業內利率的相對應級別,明確和優化用人公司交費利率。
第六條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當初工傷保險基金收交總額的10%至30%獲取儲蓄金,存進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用以突發性重大安全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儲蓄金不夠付款時,由同級財政墊款并納入來年工傷保險基金費用預算中。
第七條因交通事故、下落不明、因公外出期內產生事故傷害及受別的條件的限制暫時無法按《條例》第十七條要求期限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允許,申請辦理期限能延長1月。
第八條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公司不可與其說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停工留薪期具體的要求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機構醫生專家再行制訂。
第九條申請辦理工傷待遇需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遞交工傷鑒定結果通知單、職業病鑒定結果、工傷待遇申請審批表;申請辦理享有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依據申請辦理待遇新項目遞交下列有關補充材料:
(一)被供養人戶口本、身份證件、公安戶籍的管理生存證明;
(二)社區服務中心、鄉政府無收入來源證實;
(三)在校生的學校證明;
(四)民政出據的獨居老人或遺孤證實;
(五)養子女的公證委托書;
(六)由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所作出的供養親屬徹底喪勞的觀點。
第十條勞動保障部門審理員工或其直系血親所提出的工傷認定申請,規定用人公司期限遞交相關材料而逾期不遞交的或用人公司不認為是工傷事故又沒按規定時長執行證明責任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依照員工或其直系血親提供的材料做出評定結果。
第十一條五至六級傷殘員工,自己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七至十級傷殘員工勞動合同期滿停止或是合同有效期內,自己明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
(一)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員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規范分別是工傷職工轉崗前30、25、20、15、10、5個月本人工資;
(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至十級傷殘員工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規范分別是工傷職工轉崗前16、14、12、10、8、6個月本人工資。
殘廢員工距退休年齡不夠5年,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按每降低1年減少20%標準的付款,距退休年齡不夠1年按全額的的10%付款。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是辦理退休的,不享受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
第十二條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依照《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要求領到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其標準是48個月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歲以下每年青1歲提升1月,但最大不能超過60月。
第十三條傷殘津貼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依據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生活費轉變等狀況,與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調整同歩同比例開展;工亡員工供養親屬慰問金依據統籌地區員工工資和人民生活水平轉變等狀況做適時調整;生活護理費按統籌地區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水準作出調整。
第十四條已依照《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關規定執行,下落不明后又再次發生并且經過人民法院撤消死刑宣告職工,其發放的工傷保險賠償須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討回。
第十五條用人公司推行租用、經營承包,租用、承攬給有營業執照一方生產運營的,須經租用、承包單位擔負工傷保險責任;租用、承攬給不具備企業營業執照一方生產運營的,應當由發包單位擔負工傷保險責任,必須追索經營人的責任,由單位承擔追索。
第十六條已加入工傷險的用人公司依規倒閉、散伙、關掉時,將原用人公司為一至四級傷殘員工,享有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到工傷保險賠償的辦理手續;為達到退休年齡的一至四級傷殘工作人員辦理退休。
第十七條因為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事故,理應最先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解決,再點工傷險有關規定執行。
(一)交通出行事故賠償標準小于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公司補充差值一部分。
(二)因為交通出行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受傷員工無法獲得人身損害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工傷保險賠償。事故責任劃分人落網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事故責任劃分人追索。
第十八條安全事故兼具第三者民事賠償責任的,先按賠償損失解決,賠付小于工傷保險賠償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用人公司或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已墊款了工傷醫療費及其它費用,被告方得到賠償損失后,理應還款墊款費用。
第十九條工傷職工在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或配備輔助器具費用,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國家醫保目錄、住院治療服務標準費用及輔助器具費使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時結算,按照規定理應自付或不由自主工傷保險基金收取的治療費,由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或工傷險輔助器具配備組織向個人扣除,工傷保險基金不予以付款。
員工在工傷事故確定以前所發生的醫療費,先由單位付款,職工工傷核實后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國家醫保目錄、住院治療服務標準費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給予費用報銷。醫院門診、急診科、急診留觀的工傷醫療費用先由單位或者個人墊款,定性為工傷事故且符合工傷醫療文件目錄費用按照規定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費用報銷。
第二十條用人公司應先負傷員工立即送到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就診;緊急情況時需先去就近醫院急救,恢復健康后還需的治療,轉至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就診。公司出事故后,需要24鐘頭內向型勞動保障部門匯報;在外省市醫院急救的治療,用人公司應當在損害生效日7日內向型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匯報,經救治恢復健康再轉到工傷事故醫保定點醫院醫治。未能及時轉至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醫治及沒按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報告,其工傷醫療費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以付款。
工傷職工平時就診或回原籍定居就診的,需在自己長期性居所選擇一家工傷險醫保定點醫院做為治療工傷事故醫院,由單位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審批手續;沒經審批同意存在的工傷醫療費用不予以付款。
第二十一條用人公司沒按規定規定按時全額交納或斷繳工傷保險費或未按規定期限匯報工傷事故、申請工傷認定和審批工傷保險賠償,導致工傷職工或供養親屬未及時享有工傷保險賠償或造成工資待遇下降的,由單位擔負工傷職工的工傷待遇義務,勞動保障部門有權利根據相對應政策法規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實施前,一至四級傷殘員工傷殘待遇、工亡員工供養親屬慰問金不屬基本上養老金付款范疇而由單位收取的,如用人公司已加入工傷險綜合,始行要求執行生效日,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其工資待遇列入工傷保險基金付款范疇。
第二十三條用人公司對觸碰職業病工作職工,在勞動關系終止、消除前或是辦理退休前,理應開展職業健康檢查,并把檢驗結果告之員工,被確診身患職業危害應認定工傷,并按照本規定付款有關工資待遇,確診為疑似職業病的工人退休后被確診為職業危害的,仍認定工傷,享有工傷待遇。用人公司未對員工開展轉崗前職業健康檢查,中后期被確診身患職業危害的,由單位擔負員工的工傷保險賠償。
第二十四條有雇傭關系的個體戶理應參與工傷險,具體實施方案和流程由省委再行明確。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與《工傷保險條例》同歩執行,《黑龍江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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