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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成都一至四級工傷的賠償及根據
2022-10-08 16:22
1、醫療費用:元(根據稅票,按實測算)(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方法】職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去治療,享有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醫治工傷事故理應在簽訂服務合同的醫院看病,緊急情況的時候可以先去就近醫院搶救。
醫治工傷事故需要花費合乎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工傷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險國家醫保目錄、工傷險住院治療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與國務院令衛生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2、住院期間伙食補助:35元/天×天(住院天數)=元(社會保險基金)【不少于16元/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員工住院工傷事故的,由所在單位依照本公司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化的70%發送給住院治療伙食補助;經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允許,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的,需要交通出行、住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規范費用報銷。
《成都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按外出當然(日歷)日數推行預算定額包干制,每天每人50元。
3、異地就診的差旅費:元(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方法】員工住院工傷事故的伙食補助,還有經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允許,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之外就診所需要的交通出行、住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醫保基金支付具體的規范由統籌地區政府要求。
4、恢復性醫藥費:元(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工傷職工的治療方法】工傷職工到簽署服務合同的定點醫療機構開展工傷康復費用,符合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5、義肢、矯正器、假眼、活動假牙、輪椅車花費:元(社會保險基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配備輔助器具】工傷職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確定,能夠安裝假肢、矯正器、假眼、活動假牙和配備輪椅車等輔助器具,需要花費依照國家規定規范從工傷保險基金支出。
6、停工留薪期間薪水、福利:元/月×月=元(企業按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工傷等級后,不發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規定享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7、陪護費:元/天×天=元(企業付款)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工傷事故治療過程中工資待遇】職工因工作中遭到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勢比較嚴重或是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可以稍微增加,但增加不能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鑒定工傷等級后,不發原工資待遇,依照此章的相關規定享有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還需的治療,再次享有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無法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必須護理的,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導致殘廢
8、一級傷殘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元/月××27月=元【不少于2,382元/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體驗下列工資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工傷等級付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是: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六十四條【有關基本概念】本條例所指職工薪酬,就是指用人公司一次性支付給本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
本條例所指本人工資,就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到事故傷害或是患職業危害前12個月均值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過統籌地區社平工資300%的,依照統籌地區社平工資的300%測算;本人工資小于統籌地區社平工資60%的,依照統籌地區社平工資的60%測算。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職工薪酬就是指各個單位在一定的時間內一次性支付給本單位所有員工的勞務報酬總金額。職工薪酬計算要以一次性支付給員工的所有勞務報酬為依據。”第4條的規定,“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時工資;(三)獎勵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情況下付款薪水。”
9、一級傷殘津貼:元/月××月=元
或是一次性傷殘補貼:3,970元/月×3.3月×(74.75-)=元(不少于100月)
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3,970元/月×0.3月×(74.75-)=元(不少于6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一至四個級工傷待遇】職工因工傷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體驗下列工資待遇[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辦[2004]76號)“(一)職業病鑒定為一至四級傷殘的民工,挑選一次性享有工傷險長期性待遇的,其傷殘津貼測算規范依照我省人口數量平均預期壽命與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時的年紀差值(不滿一年的依照一年測算),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均值基數測算:一級傷殘,每滿一年發送給3.3個月;二級傷殘,每滿一年發送給3個月;三級傷殘,每滿一年發送給2.7個月;四級傷殘,每滿一年發送給2.4個月。一至四級傷殘民工一次性享有傷殘津貼待遇的規范不能低于100個月、90個月、80個月、70個月。依照前述計算方法,殘廢民工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每滿一年公開增發0.3個月(職業危害工作人員加急0.2個月),不能低于6個月(職業危害工作人員10個月);必須心理護理工作的人員,依照檢測的日常生活護理等級,每滿一年公開增發0.7、0.5、0.3個月生活護理費,不能低于14、10、6個月;經評定聯合會確定裝上輔助器具的民工,可以享受一次輔助器具更換補助金用。”]: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傷殘津貼[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殘廢1-4級(徹底喪勞)的工傷事故工作人員,每月提升傷殘津貼260元。提升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夠1490塊的,增至1490元。”],標準是: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10、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12月×=元
或生活護理費:3,970元/月×0.7月×(74.75-)=元(不少于14月)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生活護理費】工傷職工早已鑒定工傷等級并且經過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必須心理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依照日常生活徹底不能自理、日常生活絕大多數不能自理或是日常生活一部分不能自理3種不同級別付款,其規范分別是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四川省人民政府政策研究室《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五)參與省區級工傷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公司,員工工傷保險賠償測算所涉及到的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標準化的,對比成都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規定執行。”]的50%、40%或是30%。[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2013年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通知》“四、享有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事故工作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國家規定的領到。待全國各地2012年員工月平均收入施行后,依照日常生活徹底、絕大多數、一部分不能自理3個級別,其月生活護理費各自調整至2012年統籌地區員工月平均收入的50%、40%、30%。”]
日常生活解決水平能通過《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GB/T16180-2006)所規定的護理依賴來決定。護理依賴就是指傷、病傷殘者因生活無法自理需依靠別人護理者,這也是評殘標準等級分類必須要有內容。該“規范”的自理能力范疇主要包含以下五項:(1)進餐;翻盤;大、小解;穿衣服、洗臉;自身挪動。(2)護理依賴的水平分成三級:(3)徹底護理依賴,指生活無法自理,以上五項都應護理者。(4)絕大多數護理依賴,指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以上五項中三項必須護理者。(5)一部分護理依賴,指一部分生活無法自理,以上五項中一項必須護理者。
10、一至四級工傷的死亡工亡金:元/月×50月=元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二、(四)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有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養老退休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徹底喪勞,相同)工傷事故工作人員,2011年1月1日之后的死亡,享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50個月我省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企業承擔連帶責任的重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沒按規定參保的情況】公司單位按照本制度規定理應參與工傷險而沒有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與,補交理應交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交之日起,按日另收萬分之五的違約金;貸款逾期仍不交納的,處欠交金額1倍左右3倍以下罰款。
根據本制度規定理應參與工傷險而沒有參加工傷險的用人公司員工因工受傷的,由該用人公司按照本制度規定的工傷保險賠償項目及規范繳納費用。
公司單位參與工傷險并補交理應交納的工傷保險費、稅款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公司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付款新產生費用。
工傷待遇調節《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慰問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社平工資和生活費轉變等狀況適時調整。調節方法由市、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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