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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14年工傷賠償標準
2022-09-29 15:45
工傷賠償標準
一、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規范(倘若用人公司并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2、供養親屬慰問金(慰問金總金額不能超過身亡員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另一半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別的家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獨居老人或遺孤在相關基本提升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各地城鄉居民人均消費支出19109元×20倍=382180元。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有權要求一次性領到供養親屬慰問金,不滿意18周歲,一次性測算到18一周歲;別的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周年紀念,但55周歲以上的,年紀每多1歲降低1年,70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賠付項目及規范(倘若用人公司并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單位一次性支付):(保存勞務關系,撤出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至辦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差值):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補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須經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依照自理能力水平:
a、完全無法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50%;
b、絕大多數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40%;c、一部分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殘廢員工一次性享有以上1、2、3項賠付工程項目的,按以下規范測算一次性支付:1級殘廢的是工資待遇基數的16倍,2級殘廢的是工資待遇基數的14倍,3級殘廢的是工資待遇基數的12倍,4級殘廢的是工資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公司早已參與工傷險的,工資待遇數量為工傷事故發生的時候用人公司所屬工傷險綜合地面上本年度員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公司并未參與工傷險的,工資待遇數量為工傷事故發生的時候用人公司生產經營地上一年度員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治療伙食補助:所屬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化的70%(可以參考國家公職人員外出伙食補助規范每日每個人15-20元)。
5、醫療費用:需到社保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依法進行費用報銷,應急可以去就近醫院搶救。
6、差旅費、住宿費用:只指到外地就診,須經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允許,依照所屬單位員工因公出差規范費用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三、五級至六級傷殘賠付項目及規范(倘若用人公司并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存與單位的勞務關系,安排工作的,該項賠付無;不可以安排工作的,由單位按月付款;傷殘津貼具體額度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的,由單位補充差值)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須經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依照自理能力水平:
a、完全無法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50%;
b、絕大多數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40%;c、一部分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
4、住院治療伙食補助:所屬單位因按公外出伙食補助標準化的70%(可以參考國家公職人員外出伙食補助規范每日每個人15-20元)。
5、醫療費用:需到社保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依法進行費用報銷,應急可以去就近醫院搶救。
6、差旅費、住宿費用:只指到外地就診,須經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允許,依照所屬單位員工因公出差規范費用報銷。7、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8、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合同書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險付款):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25個月。假如員工明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由單位付款下列花費,而用人公司不可以明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如用人公司明確提出就屬于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有權要求繼續上班或用人公司付款賠償費,除非是員工合乎《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的涉嫌嚴重違紀等情況):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個月。
四、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規范(倘若用人公司并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須經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付款生活護理費)依照自理能力水平:
a、完全無法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50%;
b、絕大多數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40%;c、一部分不能給: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30%;
3、住院治療伙食補助:所屬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化的70%(可以參考國家公職人員外出伙食補助規范每日每個人15-20元)。
4、醫療費用:需到社保定點醫院門診就診,依法進行費用報銷,應急可以去就近醫院搶救。
5、差旅費、住宿費用:只指到外地就診,須經定點醫療機構開具證明,報社保經辦機構允許,依照所屬單位員工因公出差規范費用報銷。6、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7、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合同書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險付款):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2個月;勞動合同期滿停止或員工明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單位付款下列花費(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公司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然組成違法解除,除非是員工合乎《勞動法》第25條的規定的涉嫌嚴重違紀等情況):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2個月;
注:1、本省各市區、縣、區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發布為標準。
2、本人工資就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到事故傷害或是職業危害前12個月均值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過統籌地區社平工資300%的,依照統籌地區社平工資的300%測算;本薪水小于統籌地區社平工資60%的,依照統籌地區社平工資的60%測算。
3、停工留薪薪水:職工因工傷事故必須暫停工作接納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薪水福利工資待遇不會改變,由所在單位按月付款。停工留薪期依照醫療終結期要求,由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一般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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