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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動刀動手術,企業卻沒批我病事假,合法嗎?
2022-09-20 15:44
群眾李先生問:2013年4月,我還在鎮江市某醫院動刀做了手術,我的治療是病癥,不屬工傷事故。到6月份,我與父親一起去我的工作的企業請病假,企業的管理工作人員竟然要強迫我簽定一份蠻不講理合同書才能夠依照病事假歇息,我未簽。到8月28日復查完成后,我一人去工廠休假,企業說不能休假,只有按病假辦,或是要我自主辭職!他們對于醫院門診提供的診斷證明書置之不理,卻說醫院這類證實她們會開多長時間就可以開多長時間!
請問一下:
一、我動刀動手術了,企業但不允許批我病事假,只允許按病假解決,企業的作法有根據嗎?
二、企業覺得醫院建休證實不可以說明什么,由于會開多長時間就能開多長時間。醫院建休證實能不能做為請病假理由?
三、企業要我自主辭職,他的作法合法嗎?
侓師見解:
一、企業的作法并沒有法律規定。原勞社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第三條:公司員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要停止運行診療時,依據自己具體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參加工作時間,提供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份醫療期。醫療期待遇,根據原勞動部《有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建議》(勞部發[1995]309號)第59條,應當由公司按有關規定向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員工付款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對于病假工資具體的測算,依據勞部發[1995]309號文,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其目的在于確保員工病休期內應得的福利。因而,你因病休假,企業依規需給你醫療期和病假工資,但當病假解決是非法的。
二、醫院門診開具的確診(提議歇息)證實可作為請病假的重要依據。建休證明定點醫療機構從醫學的視角對于你的病況做出是不是要休息的意見,后出示一份診斷證明書。該證實應當由主治醫生注明病情診斷并簽字,蓋上醫院門診圖章。因而,個人認為,基層醫療機構建休證實可作為員工請病假的理性根據,企業依據上述情況融合員工工作年限及本部門管理制度做出批假的決策。
三、企業的作法不合法。
自主辭職是員工自己不愿意執行勞動合同關系欲提早消除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合同關系。但是,您上述的現象不是這樣,你是因得病想請病假,企業卻規定您自主辭職,企業并沒有專利申請權您自主辭職,由于辭職是你自己的喜好,不會受到企業操縱。如果你在醫療期限內,企業沒法積極消除與你間的勞務關系。依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第二條明文規定:醫療期主要是指職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運行看病歇息不可解除勞動關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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