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關于進一步搞好企業職工醫療保險和病假工資支付辦法的意見》
2022-09-19 16:16
一、關于改革職工醫保方法 1、治療費與員工個人得失掛勾,上應封頂,下要最低,不搞一刀切。員工醫院門診就醫醫療費和醫藥費一般把握個人負擔10%。企業如有突發情況,可酌情考慮上下跳動5%,由企業自主研究確定。 2、員工住院治療正常情況下要壓力一定數額的住院床位費,但壓力金額不超過住院床位費的5%。 醫院門診醫療費和住院治療醫療費、住院床位費,正常情況下全年度個人負擔以30元為準,實際金額規范,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設,但一年內個人負擔超出自己年基本工資5%時,超出一部分給予費用報銷。 3、退退休、退休員工和獨生子女的醫療費報銷也盡可能和個人掛勾,實際規范由企業研究確定。 二、關于改革在職人員職工病假工資支付辦法 1、企業員工休長、短期內病事假,可要求最少確保數,正常情況下員工基本工資小于36塊的按36元發送給。 2、依據山東勞動部門(89)魯勞險字第085號文件“有關企業員工病假待遇問題的通知”精神實質,推行累積計算病事假時長的方法。企業員工患病、非因工負傷休假天數,從休病假時開始,在一年內的任何時候都可以總計不得超過180天(包含法定節假日和公假日),公司按工作年限長度各自發送給自己基本工資的70~95%的病假工資,超出180天,從超出之日起,改發自己基本工資60~80%疾病救濟費。 3、對獲得全國或省份勞動模范、先進生產者稱號的病休員工,短期內病休期內薪水照發;長期性病休期內發送給自己基本工資的85%。 4、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中職工(包含建國前享有市人民政府制訂的薪金制工資待遇),不區分病假日長度,終止診療期內,基本工資照發。 三、勞動合同制員工在工作期間,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應按照青政發[17]15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給與醫療期,在醫療期限內其醫療待遇和病事假工資支付辦法按本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個單位要不斷完善醫務人員勞動鑒定監督機構,加強制度建設,對長病休員工、因工負傷員工定期維護,嚴苛評定,對違規的人要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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