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正常的休病假可依法享有病假工資工時假期
2022-09-19 16:08
張某系昌樂縣某有限責任公司員工,在按照規定依法履行企業的請假手續后,便在家里休病假,病事假休滿之后又回單位上班,但公司不付其病事假期內薪水。張某訴至昌樂縣工作人事爭議仲裁聯合會,規定該企業付款其病事假期內薪水。仲裁委覺得,依據《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員工生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過程中,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付款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能夠小于本地最低工資規定付款,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規定的80%。山東勞動廳分享勞社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工作的通知要求,企業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限內,停產醫療期總計不得超過180天,由企業發送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總計超出180天,發送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經仲裁委協商,某有限責任公司付了張某病事假期內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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