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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計算以及相關法律條文講解
2022-09-07 16:43
一、加班工資計算
1、月計薪日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11天
元旦節:1天
新春佳節:3天
清明節:1天
五一勞動節:1天
端午節:1天
中秋節:1天
十一國慶:3天
歇息日:104天
月計薪日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上班時間
員工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h
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鐘頭
用人公司必須保證員工一周最少歇息1天
3、加班時間
一般每天加班不能超過1鐘頭
有特殊情況,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每天加班不得超過3h
每月加班加點不能超過36鐘頭
4平時加班薪水
平時加班,公司單位應繳納不少于薪水15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月基數÷21.75天×150%×加班加點日數
5歇息日加班費
勞動者在歇息日加班加點又無法分配調休的,公司單位應繳納不少于薪水2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月基數÷21.75天×200%×加班加點日數
6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公司單位應繳納不少于薪水300%的工資報酬
加班費=月基數÷21.75×300%×加班加點日數
7年假加班費
員工連續運行一年以上,享有帶薪年休假,如卻因工作需要,用人公司不可以分配年假,需經員工自己允許即可
對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員工日薪資收入的300%付款年休假工資酬勞(包括用人公司付款員工正常運轉階段的薪資收入)
8不可以拒絕的加班加點情況
產生起火災難、安全事故等,必須應急處理;
生產線設備、道路運輸路線、公用設施出現故障,需要按時維修的;
法律法規、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法律條文講解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此條講的是延長工作時間的相關規定。
延長工作時間就是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在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增加員工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一般可以分兩種情況:加班加點和加一點。加班加點是員工依據用人單位規定在法定節假日和公假日開展工作;加一點就是指員工依據用人單位規定在一個標準工作中日以外的時間也工作中。用人公司不可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增加員工工作時間。
此條中說的與公會和員工商議是對用人公司增加工時的強制性規定,沒經公會和員工允許,用人公司不得隨意增加工時。針對企業違法逼迫員工增加工時的,職工有權利回絕。因而產生的爭議,能夠報請勞動爭議處理組織作出處理。公會和員工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由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查處。
此條中對延長工作時間有如下三個方面限制:
1、員工范疇限制依據《勞動法》及最新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孕期七個月之上和哺乳期間里的女工,不可分配延長工作時間;嚴禁分配童工延長工作時間。
2、延長工作時間長度限定依據此條規范,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長度限定包含正常運轉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規定假期日的加班的總時長不能超過36鐘頭。
3、延長工作時間的前提條件延長工作時間必須合乎下列條件:(1)生產運營必須。生產運營必須是指來料制造加工、商貿企業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農副食品特殊任務等狀況。(2)用人公司要和公會和員工商議。商議是用人公司確定延長工作時間的必走程序流程(突發情況延長工作時間的除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
(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此條中“員工正常工作時間薪水”就是指與勞動合同規定的員工自己所處崗位(崗位)相對應薪水。工作中日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一般每日不超1鐘頭,因獨特需要的時候,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此條里的“歇息日”就是指公休假日,即周六和周日;若職工的歇息日采用輪休制,則因其調休之日為歇息日。需注意,用人公司在歇息日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工作,首先應分配調休,調休時長應相當于加班時間,不可調休時,才可以付款不少于的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此條里的“法律規定假期日”包含新春1天(1月1日),新春佳節3天(陰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五一勞動節3天(5月1日、2日、3日),十一國慶3天(10月1日、2日、3日)。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分配調休。
三、關系法律條文
中華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違反規定增加工時的責任〕用人公司違背此方法要求,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改,并且可以處以罰款。
勞社部有關《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細則(勞部發[1995]143號)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增加員工上班時間。公司因為生產運營需求而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社部有關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建議(勞部發[1995]202號)
67.審核批準推行不定時工作制職工,不會受到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及月延長工作時間規范限制,但用人公司應使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度工作和歇息方法,保證員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制造、工作目標的進行。
68.推行標準工時體制的公司,延長工作時間應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不可以按季、年綜合運算延長工作時間。
郵電部有關員工上班時間的實施細則
第十條 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隨意增加員工上班時間。公司因為生產運營需求而增加員工上班時間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
交通運輸部有關下屬企業員工上班時間實施細則(1995年11月3號 交人勞發(1995)1030號)
第十一條 對不屬《勞動法》第四十二條所規定的情況的,公司不可違背《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增加員工工作時間。
勞社部有關員工上班時間相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7]271號)
三、 《勞動法》第四十一、四十四條里的“延長工作時間”是不是只指加一點,且不包含歇息日或節日等法律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是不是加班加點不會受到《勞動法》的第四十一條限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相關延長工作時間限制包含正常運轉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規定假期日的加班加點。即每月工作中日的加一點、歇息日和規定假期日的加班的總時長不能超過36鐘頭。在政府立法部門并沒有做出立法解釋前,應按照此精神實質實行。
五、審核批準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的用人公司,在計算周期內若日(或周)平均上班時間沒超出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但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具體上班時間工作中超出8h(或40h),‘超出’一部分是不是視作加一點(或加班加點)且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限制。根據勞社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相關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時制度使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作為周期時間綜合運算上班時間,但是其均值日上班時間和均值周工作時間是與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一致。換句話說,在綜合性計算周期內,某一實際日(或周)的工作實踐時間能超出8h(或40h),但綜合性計算周期內總的具體上班時間不可超出總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超出一部分應視作延長工作時間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付款工資報酬,在其中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付款工資報酬。并且,延長工作時間的時數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
《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
第四十一條 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三小時,可是每月不能超過三十六小時。此條里的"延長工作時間"指的是在公司實行工作時間規章制度的基礎之上日夜奮戰,此條里的"生產運營必須"就是指來料制造加工、商貿企業在高峰期進行回收、運送、生產農副食品特殊任務等狀況。《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71、商議是公司確定延長工作時間程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貫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實施辦法》第七條要求以外),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延長工作時間時,是與公會和員工商議。溝通后,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法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于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有權利回絕。若就此產生勞務糾紛,能夠報請勞動爭議處理組織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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