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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加點既先要商議也無法請求超時
2022-09-07 16:39
朱女士等所屬的玩具公司因最近一段時間至今巨額訂單信息持續,且交貨日期大多數十分急迫,造成生產任務十分繁雜。為盡早達到目標,準時供貨,企業在事前并沒有征詢員工和公會建議的情形下,便規定全體職工每天必須加班加點4鐘頭,周六、周日24小時工作,不然按曠工處理。朱女士等再堅持10來天后,因確實難以忍受,便要求公司修復正常休息時間。但公司卻獨來獨往,原因是企業依法向朱女士等付款加班費,朱女士等并不會因為加班加點遭到財產損失。
分析:《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用人公司因為生產運營必須,經與公會和員工溝通后能夠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鐘頭;因特殊原因必須延長工作時間的,在確保員工身心健康的環境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能超過3鐘頭,可是每月不能超過36鐘頭。”《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也強調,商議是公司確定延長工作時間程序,公司是因為生產運營必須,務必延長工作時間的,是與公會和員工商議。溝通后,公司可以在法律限制的增加工作中時長內確定延長工作時間;對于企業違反法律法規、政策法規逼迫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職工有權利回絕。由此可見,企業關于加班的決策需要經過與公會和員工商議的必走程序流程,且每日、每月增加工作時間不能超過所規定的程度。并不是只需用人公司早已付款加班費,便有權利隨意規定員工加班加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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