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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能不能記入測算經濟補償金的基數
2022-09-07 16:43
案情簡介:
員工老趙在長沙某企業上班了十年,因為一些原因被單位辭退。老趙不服啊,堅決申請仲裁,需求確定企業違反規定辭退需要支付違法辭退的賠付。在庭審過程中,企業的律師與老劉進行了劇烈的爭論。彼此爭執焦點取決于老趙的加班工資能不能記入賠付數量。
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違反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賠付,其金額便是經濟補償金兩倍。因而此問題的本質在于加班工資能不能記入經濟補償金數量。
法律分析:
作為一個實證研究派法律人員,面對這些難題,首先要看一下法律條文是如何所規定的。
有關經濟補償金數量,中國最早的法律法規見《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11條:“補償金的工資核算規范主要是指正常的生產制造前提下員工解除勞動關系前12個月的平均收入。”
但對于以上條款中的“薪水”的范疇,依照《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勞動合同法里的‘薪水’指的是用人公司根據國家相關要求或工作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給與本公司職工的勞務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時工資、獎勵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及其情況下付款薪水等。”
另依據家審計局《關于工資組成部分的規定》第四條:“職工薪酬由以下六個組成(1)計時工資;(2)計時工資;(3)獎勵金;(4)津貼和補貼;(5)加班加點工資;(6)情況下付款薪水。
又,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要求:勞動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經濟補償金的月薪水依照員工勞動所得工資核算,包含計時工資或是計時工資及其獎勵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益。
不難看出,加班費理應記入經濟補償金數量應該是并沒有異議的。
那樣,為什么會有人覺得加班費不應該記入經濟補償金數量呢?
主要是因為上海市高院在《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13年第一期)中確定了實行規格:“測算經濟補償數量時應先加班費包括以內。”上海高院覺得,經濟補償金從類型來看系用人公司與勞動者消除勞動合同解除后,為填補員工損害或根據用人公司所承擔企業社會責任而給與職工的賠償,故經濟補償要以職工的正常工作時間薪水為計算基數。加班費系員工給予附加工作所取得的酬勞,不屬正常工作時間里的勞務報酬。
值得關注的是,由于在我國并不是選用法律案例型司法體系,因而,上海高院的裁判員規格根本無法對其它地區法院裁判員造成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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