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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傷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啥
2022-09-06 16:12
北京工傷賠償標準的相關規定是啥
主要規范如下所示
北京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方法
第三十二條員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公司不可與其說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
員工停工留薪期滿,工傷醫療組織出示再次休假證明的,可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公司不愿意延長的,由單位向區、縣職業病鑒定聯合會明確提出確定申請辦理,用人公司未提起確定辦理的,視作允許增加。
第三十三條申請辦理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應向社保經辦機構遞交被供養人戶口本、身份證件、工傷職工工資收入證明及其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市人民政府開具的被供養人經濟情況證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該各自遞交相對應原材料:
(一)被供養人歸屬于獨居老人、遺孤的,遞交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市人民政府開具的證實;
(二)被供養人歸屬于贍養父母、養子女的,遞交公證委托書;
(三)被供養人徹底喪勞的,遞交職業病鑒定委員會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
第三十四條因工死亡員工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是48個月的當地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
第三十五條一級至四級工傷員工做到退休年齡規定或其所屬單位依規倒閉、散伙的,理應辦理退休,不發傷殘津貼,享有基本上養老保險待遇。核準養老退休金時,工傷職工養老退休金小于傷殘津貼的差值部分由工傷保險基金補充。
第三十六條五級至十級工傷員工有以下狀況之一的,由單位向工傷職工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取回《工傷證》并交進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工傷職工的工傷險關聯停止辦理手續:
(一)工傷職工自己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自行與單位消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二)用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公司不會再續簽勞動合同而停止勞動關系;
(四)用人公司依規倒閉、散伙的。
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分類匯總,標準是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時5至30個月的當地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在其中: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歸屬于此條第一款第(一)項情況,工傷職工距退休年齡規定超出五年(含五年)的,理應付款全額的的一次性工傷事故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不夠五年的,每降低一年扣減全額的的20%,但最大扣除額不能超過全額的的90%。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是辦理退休的,不享受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七條早已參與工傷險的用人公司依規倒閉、散伙后,合乎工傷保險基金付款工程項目的工傷待遇由工傷保險基金付款,一級至四級的工傷職工、享有供養親屬慰問金待遇的工作人員、已退休的工傷事故工作人員,對其戶口所在地或是長期居住地的街道社區、鄉(鎮)社保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賠償的社會化管理服務保障工作;未定居在本市的,能夠由單位所在地街道社區、鄉(鎮)社保公司承擔申請辦理工傷保險賠償辦理手續。
用人公司依規倒閉、散伙后,工傷職工的住院治療伙食補助,依據工傷職工具體情況,由單位與工傷職工協商確定補貼額度并一次性支付。
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因日常日常生活或工作要組裝、配備輔助器具的,須經工傷醫療組織提意見,經區、縣職業病鑒定聯合會確定,到根據《條例》第四十五條簽署服務合同的工傷事故輔助器具配備組織組裝、配備。輔助器具組裝、配備結算明確的規定由市勞動保障部門制訂。
第三十九條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慰問金和傷殘津貼工資待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會與市行政機關依據當地社平工資和生活費轉變等狀況,適度明確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第四十條經勞動能力鑒定聯合會復診評定,工傷職工工傷等級、自理能力阻礙級別發生變化,自做出職業病鑒定結果次月起,其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做適當調整。
第四十一條領到工傷待遇工作的人員缺失享有要求的,用人公司或是社保公司應當立即告之社保經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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