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工傷后應不應該賠償、怎樣賠償,一直是困惑職工的一個實際問題。2007年,長治某煤礦業挖礦張*忠在一次井下作業時不慎被砸到,因為公司事前為所有員工辦了工傷險,本地工傷險定點醫院采用墊款的方式向他實行了立即全方位的治療方法,張*忠從工傷險核心報銷了36000多樣的治療費。而某發電廠員工李-明上年3月因公負傷,因無法與企業就工傷賠償難題達成一致,最近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明確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方表示已超評定限期。像李-明那樣遭受安全事故,因為缺乏這些方面的基本知識而錯過了法律維權機會的事例并不罕見。
遭受工傷事故莫入法律維權錯誤觀念
近些年,在社會經濟發展快速發展的前提下,由于種種原因,各種安全事故經常出現。遭受安全事故,是員工的不幸,僅有依法維權,員工受傷害的心身才會得到應該有的賠償和撫慰。但是,現實中,許多安全事故中的受害者,或因對相關的法律法規愚昧,時因各個方面的顧忌,邁入了法律維權錯誤觀念,應得的賠付無法兌付,應得的權益付之東流。
錯誤觀念一遭受工傷事故誤認為并不是工傷事故
實例:2005年7月12日19時左右,某企業員工張某加班加點后騎摩托車回家,行車至離家不遠的一條街道時,與一貨車相撞,致七級傷殘。經交通部門評定,貨車駕駛員負安全事故主要責任,張某無義務。但是,因為貨車駕駛員肇事后逃逸,張某的賠償金一直沒有著落。張某感覺發生事故時,自身既沒有在辦公場所內,也不在工作中期限內,與工傷事故挨不上面,也就沒有申請工傷認定。2007年9月,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張某意識到自己的狀況很有可能歸屬于工傷事故,趕忙申請辦理,但于事無補,因已經過了申請辦理時效性,勞動行政部門并沒有審理。
評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一)在作業和辦公場所內,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傷害的……(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建議》第2條規定,“上下班途中”包括了員工正常運轉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員工日夜奮戰的上下班途中。“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能是員工安全駕駛或搭乘的機動車輛出事故所造成的,還可以是職工因別的機動車事故所造成的。
錯誤觀念二一味讓步舍棄應得的賠付
實例:李-榮2007年4月進到廣東一公司打工賺錢,工作才一個星期,就出了事。她在往設備中加入混凝土時,一不小心將水泥袋子落進設備中,他快速拿手撈包裝袋,結論包裝袋沒撈上來,右手手指反遭設備“吞”沒了3個。出院之后,李-榮一無所有,經人指導,他向企業明確提出10萬余元賠付,單位領導表明,如果愿意商議了斷,能夠賠償2余萬元的醫療費。聽聞工傷索賠異常艱難,李-榮想來想去答應了。之后,李-榮聽聞一個因工傷事故喪失2個手指頭的老鄉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贏得了6萬余元工傷補償,才發覺自己吃了啞巴虧。
評價:《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員工因工受傷,經醫治傷勢比較穩定后存有殘廢、危害勞動能力的,理應開展職業病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就是指工作功能問題度與自理能力阻礙水平的級別評定,共有十個級別。員工因工受傷導致工作功能問題的,用人公司理應付款對應的傷殘補助金。除此之外,用人公司還應承擔醫療費用、住院治療伙食補助、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費等費用。
錯誤觀念三認定工傷還把民事賠償忘
實例:王-林是一名企業員工,2006年2月上班途中,因乘坐的的士發生事故而受傷傷殘。王-林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并贏得了工傷險賠償。得到工傷險賠償后,王-林不清楚還能夠向出租汽車公司要求民事賠償,直至2007年8月,經人提示,才向法院起訴提到道路交通事故損失賠償起訴。但是,因過了訴訟時效,其要求最后無法獲得人民法院的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