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臺的《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宣布起效。本次新出臺的《關于貫徹<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實施細則》主要對外開放來從業者享有的三大商業保險工資待遇展開了改革創新,促使綜合險方法對外開放來從業者權利的維護獲得進一步的提升。為了能提高外界從業者對于自身合法權利防范意識,今天勞動合同法苑陸律師坐堂頻道大家主要談一談新方法有關員工待遇的最新政策。
依據《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凡符合當地學生就業標準,在本市打工、做生意但是不具備當地常住戶籍的外省、自治州、市轄區的工作人員在參與了綜合險后,能夠享受保險的工資待遇主要包含三絕大多數:即工傷事故、醫療險和老年補貼。這三項待遇的落實措施規范原來借鑒的是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2002年9月1日實行的《實施細則》,而此次新出臺的《實施細則》對該實施細則展開了交替,凡2005年4月1日后相關外界從業者綜合險待遇的難題都應該參考一個新的政策執行。
較為新老《實施細則》,我們不難發現眾多不同點,首先要看相關老年補貼的相關規定。
(一)老年補貼工資待遇
依據原《實施細則》,老年補貼額度為自己具體繳存基數的5%。除此之外,從事員工要享有老年補貼工資待遇,最先規定用人公司持續向其交納綜合性保險費用滿一年的。
新規對于此事在兩方面進行調整:第一,將老年補貼額度從原來的5%上漲到7%,第二,新規生效后,除持續交費滿十二個月之外的情形外,只需用人公司在三年內總計交費滿十二個月的,其員工還可以體驗到老年補貼工資待遇。這個就促使工作中流通性比較大的外來從業者同樣也能夠享受到老年補貼工資待遇,補助目標被進一步擴大。
(二)醫療險工資待遇
再來看醫療險工資待遇。原《實施細則》對持續交費在三個月下列的外來從業者未要求其醫療險工資待遇。而新規對于此事進行確立:“交費滿一個月的,享有醫療險待遇的最高額,為上一年度我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一;持續交費滿兩個月的,享有醫療險待遇的最高額,為上一年度我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三分之二。外界從業者每一年享有醫療險待遇的最高額不能超過上一年度我市員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除此之外,新規定還確立了凡終斷交費者在繳費終斷期內產生住院,不享受醫療險工資待遇。
(三)工傷待遇
在綜合險三大工資待遇中變動較大,應當屬工傷待遇。一個新的《實施細則》最先確認了外界從業者的工傷鑒定、職業病鑒定等事宜均應當按照《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和《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實行。以后,也對工傷待遇和工亡工資待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上漲。
就工傷事故來講,對不同工傷等級,不同年齡段的傷殘待遇,本次要求進行了“跳躍性”的變化,拿25歲一級傷殘而言,一次性工傷保險賠償從原來的39.7萬調整至78.9萬,提升力度做到一倍;十級傷殘統一由1萬調整至1.2萬,這些。
針對工亡工資待遇,則從原來的喪葬補助金、因工死亡補助費、供養親屬慰問金分項目付款改成三項合并支付。其規范已經從56月上一年度我市員工月社會平均工資加慰問金調整至100個月上一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可以說,調整后的《實施細則》不論是工傷事故、工亡工資待遇,或是醫療險或老年補貼工資待遇,都是有著較一定程度的提升,新實施細則的落實對在滬工作中的外來從業者合法權利保護的毫無疑問會是一大“重大消息”,但是同時又不可避免向用人公司明確提出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