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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的延遲應獲150%加班費
2022-09-06 15:47
案件回看:
2005年,杜先生面試進到湖北省一家海運公司工作中,與海運公司每年都會簽署有勞動合同書,承諾每月薪水為2500元。杜先生上下班時間都是有考勤打卡,每遇高峰期,海運公司會要求員工按時完成任務,不然扣發工資,員工無可奈何只能日夜奮戰達到目標,有時候逢禮拜天也無法歇息。
杜先生等員工本以為加班加點后,海運公司會支付加班費,但領工資才發現,哪些加班補貼也沒有。杜先生和工友考慮到全給工作不容易,仍再次無償加班,未規定付款加班費。
到2009年,企業盈利頗深,但員工工資仍不變。杜等向公司明確提出加薪規定被拒,企業的借口是“員工延長工作時間,是由于因個人原因不可以及時完成任務量,這種延遲算不上加班加點”。杜先生無可奈何以公司未付款加班費為理由,申請辭職。企業也“杠上了”,不但不予以出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還斷繳全部員工的社會保險費。
侓師出新招:(湖北省維力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吳勝利、辛晨)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公司理應按照下列規范付款高過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工資報酬:(一)分配員工延長工作時間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150%工資報酬;(二)歇息日分配員工工作中又無法分配調休的,付款不少于的工資200%的工資報酬;(三)法律規定假期日分配員工的工作,付款不少于的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凡歸屬于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加班加點、法律規定歇息日加班加點、法定節假日加班加點,均應當按照上述情況要求付款加班費。以上海運公司沒發加班工資的“托詞”不是設立的,員工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侓師出新招,在今年的,杜先生等工友向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報請了訴訟,規定該海運公司付款加班費。勞動爭議仲裁聯合會依規審理并開庭審判了本案,依規裁定海運公司付款杜先生等人的加班費,在其中正常的延遲加班的按150%付款加班費,歇息日加班的則按照200%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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