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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加班”并沒有加班費
2022-09-05 15:50
“用人公司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中”,用人公司須付款加班費;并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而由員工自愿加班的,用人公司可以不用付款加班費。
優秀人才市場報報導:當今社會的殘酷競爭早已滲入我的工作,為了能客觀原因,很多時候我們迫不得已日夜奮戰。依據工作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公司理應付款加班加點員工的加班費。但是這種加班加點務必有一個前提條件,就是上級領導布置的加班加點。假如是“自愿加班”,則用人公司可以不用擔負加班費。
畢先生是某外資企業的員工,他每日認真工作,當日工作目標在8小時之內沒完成,為了能沒把工作目標留至下一個工作日,畢先生他主動在下班了加班加點進行當日工作目標。
一年以后,畢先生對公司發展工作計劃承受不住,就在那合同書屆滿時表示不會再續簽勞動合同,但要求公司付款其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并出示了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考勤表。企業對畢先生不肯續簽勞動合同深表遺憾,但覺得企業采取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對加班制度另有規定;企業并沒有分配畢先生延遲加班加點,畢先生延長工作時間是自己自愿的個人行為,企業不可以再行付款加班費,對畢先生的需求給予回絕。畢先生對公司發展觀點表明質疑,彼此因此產生異議。《勞動法》第四條要求:“用人公司應當依法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保證員工具有勞動權利和執行勞動義務”。此條要求說明,公司依規需對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給予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員工權利與義務規范和標準。依據此條規范,公司自然就能制定與中國法律不相排斥的加班制度,能夠要求加班加點審批流程,凡符合加班制度的上班狀況付款法律規定的加班費。公司依規創建的管理制度,應該是企業經營管理和異議解決的重要依據之一。此外,依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我國現階段的標準工時規章制度為每日工作中8鐘頭、每星期工作中40鐘頭。依照之上標準工時規章制度計發薪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規章制度。推行計時工資體制的用人公司,其加班費的支出擁有具體規定。新發布的《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要求:“用人公司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應按照下列規范支付工資:(一)分配勞動者在日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鐘頭工資待遇的150%支付工資;(二)分配勞動者在歇息日工作中,又很不可以分配調休的,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200%支付工資;(三)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假期節日的工作,根據不少于員工自己日或鐘頭工資待遇的300%支付工資。”之上要求說明,用人公司須付款工資待遇150%、200%、300%等加班費前提條件是“用人公司按照實際必須分配勞動者在法律規定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中”,即由單位分配加班的,公司單位才應付款加班費。要不是用人公司分配加班加點,而由員工自愿加班的,用人公司根據上述要求可以不用付款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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