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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你能算嗎?
2022-09-05 15:46
2007年小楊與北京市某企業簽署合同書,勞動合同書中明確承諾月薪水為1000元,每月有補助:差旅費100元/月、通訊補貼60元/月、伙食補貼240元/月(這三種補助以現金和沖值卡的方式派發,未能職工薪酬中體現。),因此具體月收益為1400元。本地最低保障收益為800元/月。2008年春節前一月,因為工作太忙,小楊被要求在一個禮拜天加班加點二天,在春節前第二周,因為工作未作完,小楊自己做主每天加班2鐘頭。并且,在春節期間,還準備了值勤三天,各是初一、初四和初五。當月總計加班時間50鐘頭。
春節后一上班,小楊便向人力資源管理部遞交了離職申請辦理,并在第二天就獲得允許辭職的審批。在結算工資時,小楊所獲得的加班費為192元,過年費150元。并在春節工作后第一周分配小楊調休1天。小楊覺得加班工資計算不科學,規定人事部給予加班費的優化算法,人事部對他說,其加班費256=800÷25÷8×32×2。小楊覺得這種優化算法不科學,覺得:(1)企業必須按照其月實際工資的1400元來測算加班加點基數,(2)春節前一周,他每天加班2鐘頭,總計有10鐘頭,應該也測算加班工資,(3)調休只有調休歇息日加班加點,且不應調休初一的三倍加班費,因而,其加班費=1400÷25÷8×(24×2 10×1.5 8×3)=609元,要求公司補充他353元加班費。
企業不愿意小楊的需求,覺得:(1)加班加點基數在不少于本地低保政策的情形下能夠追究其,(2)春節前每天加班2鐘頭是大趙的自行個人行為,(3)公司給小楊發過年費,且又準備了調休,因而,能夠不按照3倍計發初一的加班費,因此,不能給小楊補領加班費。
彼此不可以達成一致,小楊向有關工作訴訟單位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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