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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1 17:11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我國實行員工每日上班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均值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工資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推行計件工作的員工,用人公司應根據此方法第三十六條所規定的工資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記件酬勞規范。
第三十八條用人公司理應確保員工一周最少歇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制造特性不可以推行此方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準許,能夠推行其它工作和歇息方法。
第四十條用人公司在以下節日期內應當依法分配員工假期:(一)元旦節(二)新春佳節(三)五一國際勞動節(四)十一國慶
(五)法律法規、法規規定的許多假期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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