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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工傷賠償項目和規范是什么
2022-08-31 16:18
福建工傷賠償項目和規范是什么
實際規范具體內容如下所示
福建執行《工傷保險條例》方法
第十八條用人公司、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血親,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除供養親屬慰問金工資待遇外別的工傷保險賠償付款手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鑒定認定書;
(二)職業病鑒定結果書;
(三)法律法規、法規規定需要提交的其它的材料。
社保經辦機構理應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原材料,對提交資料完備的,在30日內予以辦理。
第十九條用人公司或因工死亡員工直系血親申請辦理供養親屬慰問金工資待遇手續,應向社保經辦機構遞交被供養人戶口本或直系親屬關系證實、身份證件及其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市人民政府開具的被供養人經濟情況證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還應該各自遞交相對應原材料:
(一)被供養人歸屬于獨居老人、遺孤的,遞交社區服務中心、鄉(鎮)市人民政府開具的證實;
(二)被供養人歸屬于贍養父母、養子女的,遞交公證委托書;
(三)被供養人徹底喪勞的,遞交職業病鑒定機構鑒定結果書。
第二十條工傷職工接納工傷事故的治療,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公司不可與其說解除或終止勞務關系,但員工主動提出消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以外。
第二十一條工傷職工按照規定住院治療及轉診的治療,住院治療伙食補助及需要交通出行、住宿費用,由所在單位依規以本公司因工出差標準及所規定的占比給予付款、費用報銷;用人公司待定員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的,應參考本地行政機關所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外出伙食補助和差旅費標準及所規定的占比給予付款、費用報銷。
第二十二條五級至十級工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單位付款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
(一)工傷職工自己書面形式明確提出自行與單位消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二)用人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一)、(二)、(三)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七級至十級工傷員工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公司不會再續簽勞動合同而停止勞動關系。
領到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職工理應與單位、所在城市工傷險社保經辦機構簽署三方書面協議,停止工傷險關聯。
第二十三條五級至十級工傷員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分類匯總。其規范依照所屬統籌地區最后一次發布的人口數量平均預期壽命與消除或者終止勞務關系時歲數之差和統籌地區上一年度員工月平均收入為基準測算:五級,每滿一年發送給1.4個月;六級,每滿一年發送給1.2個月;七級,每滿一年發送給0.8個月;八級,每滿一年發送給0.6個月;九級,每滿一年發送給0.4個月;十級,每滿一年發送給0.3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估算。
五至六級工傷員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小于30個月的,按30個月付款;七至八級工傷員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小于20個月的,按20個月付款,九至十級工傷員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小于10個月的,按10個月付款。
患職業危害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公傷醫療補助金和殘廢就業補助金在相關規范的前提下公開增發30%。
第二十四條工傷職工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慰問金和生活護理費等規范,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與平級行政機關依據統籌地區社平工資和生活費轉變等狀況,適度明確提出調整方案,并征詢工會組織和用人公司意味著建議,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實行。
統籌地區市人民政府應該將調節結論對外公布。
第二十五條用人公司推行經營承包,承包單位屬生產經營單位的,其員工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承包單位壓力;承攬給個人,本人以及雇傭工人發生工傷,工傷保險責任由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承諾,并沒有合同約定的,由發包單位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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