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是不是可用“探親假”的相關規定
2022-08-19 15:43
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是不是可用“探親假”的相關規定 西安律協對外技術專業委員會副主任、辦公室主任覺得:探親假的相關規定事實上已不適合現行標準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但考慮到該政策法規并沒有被調整或廢除,故其仍然合理。但在沒地方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獨特要求的情形下,探親假的應用領域應僅包含: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集體所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其法律規定是:國務院令《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二條要求規定:凡在國家行政機關、群眾團體和集體所有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夫妻不住在一起,又無法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受本規定看望配偶的工資待遇;與父親、媽媽也不住在一起,又無法在公休假日團圓的能夠享受本規定看望爸爸媽媽待遇。但員工與父親或和母親一方可以在公休假日團圓的,不可以享有本規定看望爸爸媽媽待遇。及《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第八條要求:集體制公司、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訪友工資待遇,由各省、自治州、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域的具體情況自主要求。 外資企業是不是可用探親假規定:勞社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246號)第二十四條要求:企業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節假日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日。但是該要求1994年8月11日已經被《關于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廢除,2007年11月9日起實施。換句話說,該要求廢除后,外資企業可用探親假從未有過法律規定。 綜合性之上法律法規:除非有地區法律法規、政策法規特殊的要求,探親假的相關規定不適用于外資企業和民營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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