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在我國進入世貿組織,愈來愈多的投資者在中國項目投資,在這種外資企業工作中的我國員工也在日益增加,那麼這一部分人能不能享有到例如探親假、法定婚假的支配權嗎?
黎海帆原是杭州市一家科研機構的技術工程師,2001年被北京市一家外商獨資企業企業以高薪職位邀約出任該公司的技術總監,因此黎海帆辭掉公職人員,離去親人獨自一人趕到北京市,并和企業簽署了五年的勞動合同書。工作中了一年多,他都沒有回家了看望過老婆。
在外資企業工作比較忙,平常沒有時間回家,去年春節他想多陪伴老婆,就尋找經理期待可以把一年的探親假休滿,可經理卻這樣說這兒沒有探親假這一說,那時候黎海帆都沒有堅持不懈。
2003年1月黎海帆返回杭州市和老婆共同渡過新春佳節,就在他提前準備回北京上班時一件意想不到的是使他迫不得已留到杭州市。
黎海帆老婆忽然得了慢性闌尾炎必須他照料,只有再給經理通電話說自身應當享有30天探親假以照料老婆,她卻這樣說照料老婆可以,只有按請假解決。
一個月后,黎海帆返回北京市,發覺企業果真對他停收了一個月的薪水。無可奈何黎海帆向北京市勞動監察委員會明確提出訴訟申請辦理,認為自身有享有探親家的支配權,規定企業補領一個月的薪水。
提醒:社會保障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外資公司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日。